2021年5月29日、6月8日、6月15日凌晨進行時分,被告人毛某三次產業來到一個被害人唐某位于靈川縣某公路旁的韭菜種植地里,用割禾刀盜割田地里的韭菜。在實施網絡盜竊后,其將盜竊個人所得可以拿到靈川縣縣城以及售賣,這三次信息盜竊企業售賣視頻共獲利人民幣8元。此外,6月15日凌晨,毛某某學生還到另一名犯罪被害人李某位于通過上述工作地點的青豆地里偷摘了青豆去賣。深圳法律咨詢網為您講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法院認定,被告毛多次犯有盜竊他人財產非法占有罪,由于犯罪前科,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款1000元。
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屢次盜竊、入室盜竊、持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監督,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一個人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視為“多次盜竊”。“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財物的行為。直接提供依據“但書”宣告無罪的思維發展邏輯: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作為第二百六十四條和兩高《關于企業辦理盜竊刑事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只要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就應認定為多次盜竊,而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并沒有數額存在較大的要求。所以,三次偷韭菜案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盜竊罪的犯罪人員構成一個要件。
其次,由于偷竊三次韭菜只獲利八元,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宜定罪,違反了刑法的謙抑原則,可以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條款宣告被告無罪。無罪釋放根據犯罪構成的無罪釋放的心理邏輯: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作為第二百六十四條和兩高《關于企業辦理盜竊刑事訴訟案件可以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從形式發展上來分析解讀盜竊罪的構成一個要件,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就應認定為多次盜竊,且多次盜竊構成盜竊罪并沒有數額存在較大的要求。所以,三次偷韭菜案被告人的行為方式看起來好像符合盜竊罪的犯罪人員構成要件。
其次,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盜竊行為是不恰當的,違背了刑法謙抑性原則。
第三,以刑法第13條但書為指導,刑法的任務是保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相反,如果該法不侵犯個人的切身利益,則該行為不構成侵權,不需要討論責任,也不構成犯罪。因此,我們需要解釋“多次盜竊”的本質,即“兩年內三次以上盜竊”等“多次盜竊”表面上并不要求“數額巨大”。
但盜竊罪畢竟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只有侵犯他人生命中的重要利益(重要財產) ,才應被視為犯罪。三韭盜竊利潤八元,并不會導致他人在生活中的重大利益,因此刑法不應涉及盜竊罪。
換句話說,刑法規定的多重盜竊,雖然表面上沒有“大額”的要求,但實際上暗示的是被盜物品對受害人來說是“重要的東西”(比如對受害人來說雖然沒有價值,但具有相當的情感價值) ,這是以“但書”為指導形象,盜竊要素對結果的實質性解釋。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一定不能采取多次盜竊(兩年內超過三次)為大宗,這樣的立法設計,由于人性惡劣、主觀惡意程度高、犯罪意圖過強、重復教學(刑罰目的)等原因,立法將不屬于犯罪的行為提升為犯罪處理。因為犯罪是(不)違法 + 責任,(不)先違法,后責任。一個行為應該(不)違反法律; 它必須侵犯了一個重要的利益。
如果(不)不存在違法行為,那么就沒有必要判斷行為人是否有責任(主觀惡意、犯罪意圖等)。由于責任追究的高度性,我們不能將(非)違法行為提升為(非)違法行為,也不能將個案行為的(非)違法性提升為刑罰目的。
深圳法律咨詢網認為,我們不能因為一個男人太卑鄙,就會輕微毆打女人的行為,作為故意傷害罪。為了理解這一解釋,我們需要理解不同刑事設立制度的本質區別,特別是等級刑事理論體系與四要素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