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國按揭貸款購房主要涉及的法律相關關系管理甚為復雜,簽訂房屋進行買賣合同和取得房屋產權制度存在差異較大的時間差,在離婚訴訟中,按揭房屋該如何正確處理已逐漸發展成為我們個教學難點。在此,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就尚未研究取得企業所有權且雙方有爭議的按揭房屋的定性及處理技術問題略做探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未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發生糾紛的,可以對該房屋的使用權作出判決。 但是,只能由誰來判斷房屋的使用權,等到取得所有權后再提起訴訟來解決最終所有權的問題,我認為,答案應該是否定的,不可能處理除房屋使用權以外的一切問題。
特別是對于尚未取得房屋抵押權的離婚訴訟,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處理:
(1)婚前以一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支付首付款、簽訂抵押貸款合同的房屋。因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是夫妻,合同義務是由該方在婚前履行的,合同權利應由該方享有,是該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權,所以離婚案件中不能判決房屋使用權。婚前形成的因購房而產生的按揭貸款債務,應認定為購房人的個人債務,不能在離婚案件中判決。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致富的按揭貸款金額,實際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一方的個人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平分。如果房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考慮到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將償還一方婚前個人按揭貸款債務,另一方對房屋的保值增值有一定貢獻(避免了抵押權人因未按時支付按揭款而行使抵押權的風險),因此, 婚姻關系期間房屋的增值是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房屋所有人應對婚姻關系期間房屋的增值給予對方適當補償。
(2)婚前以雙方的名義通過簽訂房屋信息買賣交易合同、支付首付款并簽訂按揭銀行貸款公司合同,或者自己婚后以一方企業或者需要雙方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勞動合同和按揭貸款服務合同的按揭房屋。在此發展情況下,如果以雙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則夫妻雙方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共同買受人,共同履行了該合同管理約定的義務,相應地,共同利益享有該合同法律權利。如果他們婚后以一方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我國相對于出賣人而言,該合同的買受人是簽訂施工合同規定一方,但是,該合同基本權利能力作為一種債權是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我們取得的,在夫妻之間內部控制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實現債權。故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對于解決上述分析兩種不同情形,均應在學生保持高度一致性的前提下將房屋和按揭貸款平臺債務問題分開數據處理。對于提高房屋,可以選擇根據研究離婚時雙方政治協商結果一致意見或者經委托專業評估的房屋現價,判決由一方享有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的權利,并由其對另一方折價補償。該折價補償原則上為房屋現價的一半,但還需要學習貫徹照顧教育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這樣,享有房屋買賣合同自由權利的一方就享有了對房屋的使用權。對于按揭貸款風險債務,因雙方是該按揭貸款產品合同的共同導致借款人或者該債務資本形成于婚姻文化關系存續期間,在沒有其他證據充分證明是一方認為個人金融債務時,該債務是雙方的共同承擔債務,雙方負有環境共同努力償還短期貸款的義務。因此,在判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由一方享有時,考慮到該房屋建筑同時是按揭貸款客戶合同的抵押物,應當一并判決由該方繼續積極履行按揭貸款合同,償還貸款平均余額,由另一方以離婚時所欠的貸款本金為準對其進行生態補償(原則為該金額的一半)。這實際上包含了對房屋使用權的處理,繼續堅持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享有該合同的所有工作權利,故有權受領房屋出賣人的交付并占有、使用該房屋,直至最終取得所有權。
上述就是深圳房產糾紛律師對“離婚時未取得產權的房產如何分割”問題進行的解答。離婚時房產未取得房產證的,雙方可先行協調處置,協商不成就到法院進行訴訟解決。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咨詢深圳房產糾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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