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我們普通老百姓來說,最大的財產就是房子,針對房子的糾紛數不勝數,今天深圳房產律師對以往的案例進行分享及解析,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解決眼前的困難。
1、戀愛關系,男人給買房子的女人寫信的女人的名字,男人回去有權利收回房產嗎?
房產是重要的不動產項目之一,對于我們每個人自己來說這些都是需要一筆非常重要的財富,因此社會生活中因房產而產生的糾紛也比較多。如果企業雙方是情人之間關系,男方給女方買的房子,房產證上是女方的名字,那么男方有權追回嗎?
如果男方系借給婚外第三人錢款購買的房產,并且有一些相關網絡借貸憑證,如:轉賬信息記錄、借條等可以研究證明企業雙方間存在一個借貸的合意,那么我們即使房產的權利人系女方,男方可以自己主張發展要求女方返還借款。
如果該人是贈與人,則贈與人將其個人財產免費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5條的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權利轉讓前撤銷贈與。 但經公證的捐贈合同,不得撤銷捐贈。
房產企業作為一個不動產,如果沒有房屋已登記至女方名下,則依據目前我國物權公示公信原則,該房產從外觀上看系女方的財產。如果女方確有證據進行證明我們雙方發展之間是否存在贈與行為,則男方的原配妻子可以通過主張學習要求婚外第三人返還購房款。
也就是說,男方在未經女方批準的情況下,將款子轉給婚外第三人屬于私自處分了夫妻配合財富,進而致使夫妻另一方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故妻子有權主張要求婚外第三人將男方出資為婚外第三人購房的款項予以返還。
2、所附前提未饜足房產贈與不生效
村民張某的弟弟天賦呆傻。2002年,張某的父親經村委會批準讓張某出資把弟弟所住宅院的舊房翻新,新居產權歸張某所有,弟弟往后的生存由張某擔任。
2003年,張某出資4萬元將弟弟院落的10間舊房全數翻新。2006年,張某夫妻和睦離婚,老婆提出分割其弟弟院落的房產,張某果斷阻擋但又不知如何解決。
張某翻建弟弟的舊房,并擔任弟弟的生存,這是典范的附前提的民事行為。
民法公例劃定:“民事法令行動能夠附前提,附前提的民事法令行動在吻合所附條件時生效。”本案中,由于張某的弟弟仍需繼續撫養,所附條件尚未符合,所以,弟弟院內的房產不能作為張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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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離婚時,丈夫對老婆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能否暫時居住?
要依詳細情形而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應用、承租多少題目的解答》之規定,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艱苦的,人民法院可調處或訊斷其暫時寓居,暫住克日普通不跨越兩年。暫住時期,暫住方應繳納與屋宇房錢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需要的費用。也就是說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繳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相信大家看了深圳房產律師整理的內容,對房產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當然,房產糾紛不只是以上這三種情況,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歡迎咨詢深圳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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