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09年11月13日,陳某與深圳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北京市住宅認購協議》,購買深圳市北花園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2011年10月20日,陳某與吳某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陳某將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涉案房屋出售給吳某。同意賣方在取得房產證后7天內將所有權轉讓給買方。合同簽訂當天,吳支付了所有購房款。陳把房子交給了吳。
2016年,涉案房屋具備產權登記條件,但陳失去聯系。北京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無法按照《深圳市住宅認購協議》以陳的名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買受人吳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
2021年,吳某委托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表他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1、第三方深圳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協助被告陳某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將北京市朝陽區北花園涉案房屋以被告陳的名義登記;
2、被告陳某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登記后7天內協助,配合原告吳某辦理轉讓手續,將涉案房屋轉讓給原告吳某。
【深圳房產專業律師解讀】
購房者購買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如果房屋不能取得房產證,買方就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可能會錯過其他購房機會或遇到房屋被一房兩賣的情況。
律師接受委托后,轉移了陳及其家人的戶籍信息,證明陳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產權證書,并配合轉讓,制定了兩步的訴訟策略。
本案中,深圳某房地產有限公司與陳某簽訂的《深圳市住宅認購協議》合法有效。某房地產有限公司在符合辦理房產證條件的情況下,應當以陳某的名義辦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證。陳某與吳某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陳某應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轉讓給吳某。
依法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法設立的合同只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缺席了陳某無正當理由出庭應訴的判決。
現涉案房屋產權證已通過法院強制執行變更為吳某名下。深圳房產專業律師
房屋買受人的權利是否具有優先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