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會爭辯說,越來越多地使用電子監視不太可能導致人類情報來源的消亡,這項任務將表明兩者將協同工作,并且監管將確保它們彼此增強。將建議這兩種類型的監視將繼續相互配合,在不同的情況下每一種都更有用,因此電子監視不會取代對人類智能的需求。
近年來,技術的發展、對供述證據的關注以及金融和毒品相關犯罪的性質不斷變化,促使警方和其他執法機構采用越來越復雜和侵入性的調查方法。其中大部分內容在很大程度上隱藏在公眾視野之外并且不受監管。將歐洲人權公約納入 1998 年人權法案意味著隱私只有在必要時才能合法地受到干涉,并且必須依法進行。警察可以隨心所欲,只要法律不禁止的普通法方法已不再被接受。政府在國內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ECHR)都引入了立法或風險排除證據和質疑。其結果是《調查權力條例》(RIPA),涵蓋了通信攔截、要求通信數據和解密無法理解的材料的權力、秘密行動和監視的使用,以及建立一個法庭來處理投訴。
該法案顯著擴大了授權程序的范圍,因為它現在將包括對私人電信系統的攔截,并將明確涵蓋對移動電話、電子郵件和其他計算機通信的攔截。
在 s 下。RIPA 第 26(3) 條“侵入性”監視發生在使用監視設備或個人實際出現在住宅場所或私人車輛中,或由此類設備對此類場所或車輛進行的監視不在場所或車輛內。“住宅”在 s 中定義。RIPA 第 48(1) 條作為用作居住場所的場所,而“場所”包括可移動結構和土地。該定義不包括住宅樓宇的公共區域,并且顯然不包括辦公樓宇(第 48(7)(b)條)。因此,對辦公場所的秘密監視屬于“定向”監視,而不是侵入性監視。第 26(3) 條,與 s 一起閱讀。48(7), 僅提供部分定義,因為它將涵蓋與住宅場所有關的所有形式的秘密監視。如下所述,某些形式的此類監視可被視為定向監視,并且與住宅樓宇相關的監視所屬類別存在不確定性。
在 s 下。RIPA 授權侵入性監視的第 32(3) 條基于“國家安全的利益,為了防止或發現嚴重犯罪或防止混亂,為了英國的經濟福祉” . 比例要求在 s 下介紹。32(2):授權人必須確信要采取的行動與執行它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相稱。此類監視的授權由內政大臣根據 s. 41 或者,對于警察或海關官員,由高級授權官員,他們是最高級別的警察。在緊急情況下,除高級授權官員外,還規定了由同等級別的人員授予授權。(克里斯蒂訴英國 78-A DRE Com HR 119)
在 s 下。36、授權在獲得批準后方可生效,但緊急且在通知中列明緊急事由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授權自授予之時起生效。在 s 下。38 名高級授權官員可以針對普通監察專員的決定向首席監察專員提出上訴。專員有責任銷毀通過監視獲得的材料,根據 s. 37,但沒有要求必須銷毀程序不再需要且不再需要授權的材料。
ss 33、34、35 和 36 下的授權規定與 1997 年警察法第三部分的規定相同,因為根據 s. 根據第 35 條的規定,必須向“監督專員”發出通知。36、授權在獲得批準后方可生效,但緊急且在通知中列明緊急事由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授權自授予之時起生效。在 s 下。38 名高級授權官員可以針對普通監察專員的決定向首席監察專員提出上訴。專員有責任銷毀通過監視獲得的材料,根據 s. 37,但沒有要求必須銷毀程序不再需要且不再需要授權的材料。
在 s 下。43 授權可以由高級授權官員口頭緊急授予或更新,或由授權在緊急情況下代表他們行事的人以書面形式授予或更新。如果,在 s 下。根據第 43(3)(a) 條,授權由僅在緊急情況下有權采取行動的人授予或更新,或由此類人更新或口頭更新,授權將在 72 小時后停止生效。第 42 條規定了與 s 重疊的情報部門的特殊規則。1994 年《情報服務法》第 5 條。根據 s。42 安全和情報部門可以在獲得搜查令后進行侵入性監視。理由在 s 下。32(3)。就侵入性監視而言,如果 GCHQ 或 SIS 的成員提出申請,則排除支持預防或偵查嚴重犯罪的服務的功能。在 s 下。44(3) 由高級官員簽發的授權侵入性監視的手令,在國務卿的手下未續簽,“將在簽發后的第二個工作日結束時停止生效”。對于其他認股權證,該點將在自發行或續訂之日起六個月的期限結束時。
從對 RIPA 的最粗略的檢查中可以明顯看出,在所有秘密活動的情況下,侵入式程序和定向程序之間的區別都很重要,因為所需的授權級別和觸發條件有很大不同。在警察牢房的情況下,這是至關重要的,但 RIPA 未能在這些術語中提供對牢房的明確分類。尤其令人失望的是,議會未能通過對這個問題提供明確的答案來預先阻止對這種明顯普遍的警察做法的挑戰。在解釋這樣一項明確旨在規范秘密活動的最新法規時,問題轉向了定義的外圍問題,這似乎很奇怪。RIPA 在這一點上的混淆不容小覷:梅森上訴法院要求緊急澄清警察牢房現在是否受 RIPA 下的“侵入性”或“定向”監視。盡管根據 s 發布了新的業務守則。RIPA 的第 71 條現在建議細胞竊聽是“侵入性”監視,這對嫌疑人來說是一個如此重要的問題,而且顯然是一種常見的警察技術,以至于有人提出應該在法規的表面上處理它。
利用人類提供信息是保護公眾和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寶貴資源。為了使地方當局和執法機構能夠履行其職責,使用了“臥底”官員和線人。這些被稱為“秘密人類情報來源”或“來源”,而本程序適用的臥底人員和線人的工作領域將被稱為“來源工作”。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