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任命的法官人數和實力因國家、地區和案件而異。陪審團在刑法和民法上有很大不同。在刑法中,外國法官將決定應采取何種行動(被控犯罪的官員)以及嫌疑人是否有罪。在許多領域,法律將取決于第三方,陪審團將決定在處罰階段應采取何種處罰。一般來說,如果案件非常嚴重,陪審團的人數會更大。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陪審團由 12 名法官組成。陪審團的選擇將每個人從選擇的法院位置列表中隨機選擇。年齡在 18 至 70 歲之間的選民將被選為陪審團,盡管有很多原因需要加入陪審團。哪一個沒有被選中的陪審團選了一個不懂英語的學生、教師、士兵、議員和成為宗教流派成員的具體工作為例。此外,每位被稱為陪審團的法官的任期可能長達 12 個月。今天,法院將彌補陪審團成員每天不超過 60 英鎊的差旅費和生活費損失。
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是刑事法庭中最重要的陪審團,他們將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如果陪審團能達到少于所有刑事審判的 1%。本案,刑事審判將在裁判法院講97%。陪審團將被置于民事案件中。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只能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使用,但在使用它們時,它們具有雙重作用。他們將決定學生何時證明他的案子。因此,當陪審團決定學生勝訴時,陪審團將確保向原告支付所有被告和賠償金額。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涉及機密文件,因為陪審團不適合擔任法庭法官,陪審員可能會被法官解雇。
隱私規則是使陪審團盡其所能地公之于眾的機制之一,確立了陪審團的保密原則。陪審團保密規則已被接受為慣例,其中陪審團不能透露會議期間發生的事情。法官提醒陪審團,他們有義務在會議結束期間保留任何對話。這條規則已經多次向陪審團確認,媒體經常被要求披露一項研究和陪審團審判。1968年,刑法修訂委員會強調,公約必須考慮陪審團應繼續保留密室,遵守保護陪審室機密的法律是不可取的。然而,總檢察長訴新政治家國家出版有限公司一案中出現了一些情況,其中一個陪審團不管帳戶如何告訴陪審團關于在陪審團舉行的會議,以討論政治人物的知名案件。在本案中,上訴法院裁定,雖然總檢察長被允許適用藐視法庭的法律,但并非所有的陪審團都被視為藐視法庭。至此,被告人認為本案不影響本案行政判決的意見結束。
然而,這種觀點并不為政府所持。議會已宣布藐視法庭法 (CCA) 1981。 S.8 該法案將披露信息或收集由陪審團在審議過程中授予的特殊或聲音意見和論點構成的事實定為犯罪. 本案的表現,陪審團已在審判過程中或進一步處理中對犯罪行為采取行動。
在 R v Young 一案中,上訴法院被告知,該禁令有效地阻止了法院在陪審團審議期間調查不當行為的指控,并且實際上意味著如果在陪審團會議期間涉嫌違規,法院將要求藐視法庭. 但是,如果陪審團沒有就案件進行正式磋商,那么對涉嫌蔑視行為的調查不會像在陪審團室外發生那樣。同樣重要的是,考慮到該規則僅適用于陪審團根據共識決定案件而不是其他任何事情。
主要問題似乎與陪審團保密原則有關,即陪審團對其審查可能存在偏見。
陪審團偏見被認為是對正義感興趣的人最大的問題之一。法官將宣誓他們“將忠實地審判被告,并根據證據做出正確的決定”。法官將負責協助法院維護正義,但他們將對陪審團偏見的指控持開放態度。陪審團認為有偏見僅僅是因為陪審團保密原則。陪審團偏見的事實是集體和個人法官不必解釋原因或允許他們的決定。偏見可以以任何一種性別的形式出現,例如種族、政治或其他觀點。原因之一是陪審團的組成,因為指責不能真正反映社區的觀點。
隨著 2003 年刑法的頒布,政府解決了陪審團組成部分的問題。該法律的表 33 使其有資格與司法行政相關的人員和被稱為陪審團的部長。然而,這被作家視為一個問題,因為陪審團在法律的背景下可能無法有效地履行其在首席法官和法官發布的“作為普通公民的行為指南”方面的作用。
其他形式的偏見可能以種族偏見的形式出現。在 R v Mirza [9] 中,上議院宣布 s。CCA 第 8 條不適用于法官或上訴法院在討論陪審團時對違規行為的研究指控,正如 Slynn 勛爵所說,“議會無意束縛法院為會議進行研究的權力。人們認為,法官在審判前或審判期間調查不當或偏見的指控是適當的。這在早先的 R v Young 原則中被拒絕。大多數人還建議改進現行做法以加強系統,從而發布了《實踐指導》(皇家法院:陪審團指南)[10] 高等法院。
其次,改革建議。在極端情況下,有人提議取消陪審團制度。大多數采用法律制度的國家,特別是來自英國的馬來西亞和新加坡,已經完全取消了陪審團制度。然而,這對英國人來說是個好兆頭,因為他們認為陪審團制度是傳統和遺產的象征,也是公民對抗陪審團制度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線。該系統還讓他們熟悉的國家了解了法律程序,并增加了公眾對其參與的信心。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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