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離婚律師介紹: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一般的情況下只需幾十元就可以了,訴訟離婚的話成本就會表較高相對于協議離婚的花費來講,因為離婚訴訟必須花費的包括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判決的執行費、深圳離婚律師費用等等
首先,訴訟費是訴訟離婚必不可少的,在離婚訴訟中,如果不涉及財產的分割的話,法院的訴訟費就是按照件數收取的,就是一件離婚案件就是50-300元,涉及財產的就是按照財產的數額收取,但是財產數額不超過20萬的,是不繳納的,超過20萬的,按照超過數額的0.5%繳納,比如,分割的財產是100萬的,繳納的費用的金額就是100萬減去20萬,這個80萬的數額的0.5%加上原本的基數繳納。
其次,訴訟費繳納完畢,開庭審理,除了判決后,執行的問題就會出現,對于財產分配的話,為了執行的順利進行,還是建議在立案的時候保全財產,那么這個保全的費用就是不能少的,保全費用的繳納方法是:
①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
②超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③超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財產保全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保全的話還需要申請保全人提供相應財產的擔保,有財產的可以用自己的財產擔保,沒有財產的話就會在花費一份費用,就是保險公司的保全保單的保險費用,這個是每個保險公司的規定不同,繳納的數額也是不一樣的,建議多聯系幾家比較后選擇便宜的,因為這個費用是可以講價的,不是固定的。
最后,執行的費用,如果對方非常配合的話,如期按照判決履行財產的分配,就沒有這個費用,但是一旦對方耍賴,這個執行的費用還是需要花費的,執行的費用也是按照執行的標的收取的,具體是:①執行金額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②1萬一5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③5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0.1%交納。
以上三個費用就是訴訟費、保全費和執行費雖然最終是需要敗訴方承擔,但是原告還是需要先行墊付的,并且,訴訟費的話原告肯定也是需要交納一部分的,因為這個財產的分配,法院不會完全按照你的訴求去分配,這樣就是雙方分擔訴訟費的。
兩外一部分費用就是律師費用了,這個費用可以花也可以不花,離婚案件完全可以自己參與,因為婚姻關系案件是雙方當事人開庭必須參加的,即使你委托了律師,開庭也是要去的,不能躲避,除非是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律師的收費標準是按照當地的生活經濟水平規定的,每個地方都是不一樣的,且律師也是按照你的爭議的事項或者財產的份額多少收費的,律師收費的方式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一個階段全部的代理費,另一種是部分的風險代理,第一種就是一次性繳納代理費用,律師完全代理這個階段,直至這個階段結束,沒有其他費用;第二種是先繳納一定的啟動費用,剩余的費用按照執行回的財產的比例收取,這個比例一般是財產的30%以下,所以,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這個費用是否需要支出?支出的話方式選擇哪個?如果是找名氣很大的律師的話收費會更高。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僭姹仨毷桥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有明確的被告;
?、塾芯唧w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二、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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