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認為不應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此向執行法院申請補正,執行法院應當對其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而不是提出執行異議案件進行審查,以不屬于異議處理范疇為由駁回其請求。深圳企業法律顧問來講講有關的情況。
《峨邊彝族自治縣恒業商貿有限公司、江蘇宏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溧陽金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行政命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第83號,川之孚]法院一般認為,“《最高國家人民通過法院提出關于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管理信息的若干法律規定》(法釋〔2013〕17號)第三條明確規定,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學生組織我們認為不應當如何將其發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工作申請糾正。
本案超霸公司員工認為自己不應將其研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為此向廣州中院提出了一個糾正申請。廣州中院應對其申請數據進行分析審查并作出處理能力決定,而不應當以執行異議案立案審查并以‘不屬于異議處理技術范疇’為由作出異議裁定。”
杜永安與重慶朝霸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貸款合同糾紛執行裁決》[粵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第100號,廣東致富第100號]法院在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前應對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窮盡一切問題可以通過使用的合法有效手段,符合《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提出關于企業嚴格管理規范終結本次活動執行工作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第一條的規定。
法院已經將申請通知了遺囑執行人,但遺囑執行人無法向遺囑執行人提供任何財務線索。遺囑執行人已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單。法院依法限制遺囑執行人張的法定代表人消費,決定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天。本法院認為,被執行死刑的人在本案中沒有可執行的財產。
據此,根據《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人民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2017)第一案
陳建強、浙江瑞士法郎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執39號】因雙方對于當事人之間已達成和解協議并已通過執行工作完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應將被執行人的有關數據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并解除對其法定代表人的出境限制。
本院認為: 和解協議簽訂后,段超群于2015年11月3日代表被執行人向申請人轉移執行款150萬元。2015年11月4日,被告提供銀行存款1509800元,供醫院扣除。2015年11月10日,法院退還遺囑執行人150、98萬元,遺囑執行人隨后退還遺囑執行人9800元。
2015年11月4日,法院就執行《海上法》發出第22-2號行政命令(2015年),以擔保人潘兆麟的名義,檢取被執行人提供的按揭物業,即 Meilan District XX 碧海路南明珠 a-5樓 a 5-5樓5-2室。(房產證號碼為 HKYL360XXXXX)。
2015年11月10日,法院發布(2015)關于海事執法的第22-3號行政命令,解除海南沁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一海的出境限制。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法院就恢復海事執法發出行政決定(2015)第22-1號,將被執行人的相關資料從違反信托被執行人名單中刪除。」
深圳企業法律顧問認為,在執行過程中,通過銀行查詢制度,被執行人名下有4461、97元; 經財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調查,被執行人沒有房地產登記信息; 經車輛管理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沒有可用于執行案件的車輛;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被執行人在境外投資中沒有權益。總之,被執行者的名字中沒有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