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證據保全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不被支持,申請證據保全是否是錯誤的,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規定:“因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深圳律師咨詢網帶您了解相關的情況。
我們認為,證據保全申請人與證據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是侵權損害賠償關系。所謂“申請證據保全自己錯誤”,是指申請人對證據保全錯誤分析結果的形成企業存在一些故意或者一個重大過失的過錯情形,亦即在對因證據保全錯誤而引起的侵權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認定上,應當選擇適用過錯責任公司作為其歸責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下,只要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盡到了民事主體的一般注意義務,即使其行為實際上造成了損害后果,行為人也不必對損害結果承擔民事責任。
在申請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申請人履行一般注意義務的,即使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遭受損失,也不承擔責任。需要注意的是,證據保全的錯誤與當事人后來的訴訟結果不能劃等號,即不能單純以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或答辯狀是否得到支持來判斷申請人在申請證據保全時是否有過錯。
從民事法律訴訟的證據共通原則問題出發,一方當事人所舉出的證據,亦可由對方當事人自己作為研究證據進行使用。在證據保全方面,法院對申請保全的證據進行公開和交叉審查,而且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可能被申請人或另一方使用,保全證據的證明價值可以在不同當事人的訴訟中發揮作用。
本案中,如果申請證據保全的當事人在申請時,已經對證據與待證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及其申請的證據保全措施對證據價值的影響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即不能僅僅因為申請證據保全的當事人在申請證據保全時取得了其想要的訴訟結果,就判定申請證據保全是否錯誤。
對證據保全的錯誤判斷,應當根據申請保全的對象和方法,以及證據能否證明案件事實為依據。如果申請人提出的申索或抗辯是合理的,并且保全證據的申請是適當的,這不是故意的,也不是過失致死的。
當事人主動申請鑒定,法院是否需要進行實質審查決定是否啟動鑒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關于我國民事法律訴訟證據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進行過程中我們認為待證事實就是需要學生通過分析鑒定意見可以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指定提出鑒定申請的期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
本文闡明了開始認證的兩種基本方式: 一是當事人申請認證,二是需要當然認證的事實涉及特殊問題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委托當然認證。實踐中,有人認為鑒定的啟動是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事人的請求被動啟動的法定程序。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
認證啟動的適用只是認證啟動的基本前提,并不一定產生認證啟動的法律后果。當事人無須申請認定開始認定,而是由法官根據認定相關事實的需要作出決定。因此,人民法院有開始認定的實體權利。
實質上,是否啟動鑒定,必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在法官缺乏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的判斷和認定能力的情況下,通過科學的方法和手段,委托相關鑒定機構查明專門性問題的相關事實,才能決定。
司法鑒定為法院的輔助管理機關,法官因不具有特別對于知識而不能及時知曉的事項,須有專家補其不足,以達到學生正確進行判斷之目的。因此,鑒定不是以保護當事人可以提出為前提,恰恰是以中國法官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為前提。為防止鑒定啟動的隨意性,實踐中應著重審查通過以下問題幾個重要方面:
當事人申請認證的事項是否與案件事實的確定有關,即認證所證明的事實是否為審判中所確定的基本事實,是否會影響審判程序的合法性。
是否必須要我們通過一個特殊教育技術教學手段或者沒有專門研究方法才能確定相應的專門性問題,是否已經能夠通過學生一般的舉證、質證手段或者公司現有證據確實對相關專門性問題無法查明。
深圳律師咨詢網發現,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經常會通過系統啟動鑒定來實現中國人為混淆視聽、拖延訴訟進程或者學習其他不當的目的。對此,必須要對待證事實查明的方式需要進行全面考察,如果他們發現生活常規的方式不能完全不同可以查明的,則對當事人相關司法鑒定的申請不應予以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