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國家重點保護的法律關系,所以行使撤銷權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那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要符合什么條件?當然,除了要滿足條件外,還有一定的撤銷程序。接下來,深圳婚姻律師咨詢網就來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這兩方面的內容。
撤銷婚姻申請的條件與辦理程序
第一、受理撤銷婚姻請求的條件:
1、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組織造簽訂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請求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4、當事人持有:①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②請求撤銷婚姻的書面請求。③公安構造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拯救證實,或許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第二、撤銷婚姻的程序:
1、行政程序。
即由婚姻登記構造發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自己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可以或許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組織經審查覺得受脅迫結婚的情形失實且不觸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
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
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要求撤銷婚姻的訴訟,同等應該以訊斷體式格局了案,而不應以調處體式格局了案。由于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采用調解方式,也可采用判決方式。
關于撤銷婚姻的一審訊斷,當事人不平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訊斷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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