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離婚后就各不相干,什么債務都牽扯不到對方。其實在離婚后,某些公司債務問題還是要承擔的,并不是毫無關系,那么離婚后生活還有通過哪些債務要承擔?接下來深圳婚姻律師就為您詳細分析介紹。
一、借用“說不清楚”,應由夫妻共同債務判斷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妻所有的財產清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證明其債務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說,配偶一方對應債務的豁免條件是,一方已被告知財產單獨擁有、債務單獨承擔的協議,或者該債務不用于在已婚家庭中共同生活。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且貸款在婚后已用于家庭生活,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均應承擔還款責任。
二是拖欠“未知道路”,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債務責任
根據《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中國人民通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信息處理企業財產分割技術問題的若干具體實施意見》第17條第(3)項之規定,雖然我國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發展債務,由一方個人能力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農業經營管理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實現共同提高生活所負的債務”為前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經濟適用〈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風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也就是說,欠款發生在中國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明確為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的,生存一方我們應當對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已分割”,同樣我們必須進行承擔企業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債權人對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債務要求債權的,應當視為配偶一方的共同債務。但是,除非配偶中的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已經明確同意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這屬于《婚姻法》第19條第3款的范圍,”他說?!半x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已經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然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權利。一方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規定,對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向另一方追償債務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即使夫妻財產已經分割,雙方也應當承擔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責任,只要這些財產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不會因為離婚而消失。對此若你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咨詢深圳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