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當男女同居、結束關系或離婚時,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他們同意向對方支付“情感債務”。支付方式多種多樣,如現金、協議、不良貸款等,因此糾紛不斷增多,那么,這種“情債”能否依法支付?今天,我們來談談常見的“青春流失費”、“空床費”。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一、“分手費”有效嗎?
未結婚但同居,分手后開了一張“分手費”的紙條,事后引發了一場官司。“分手費”問題一直是司法界的熱點問題。支持不支持,多年來眾說紛紜。
二、分手費給付主要問題包括以下幾種不同情況:
1、在離婚案中,法律能否支持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費的協議?
案例:張蘭和劉江結婚八年,現在正在協商離婚。雙方共同財產不足20萬元,但離婚協議約定,劉江將向張一次性支付“分手費”50萬元。辦理離婚手續后,劉江以分手費太高為由拒絕支付分手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應當約定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離婚時約定的“分手費”實質上是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財產或精神損失的賠償。根據現行司法實踐,離婚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支付”原則。因此,在這情況下,即使劉江承諾付給張蘭的金額遠高於他們共同財產的價值,但他的真正意圖是,根據合約法,這份協議并非“禮物”,而是應該履行合約中不切實際的條款。因此,張蘭有權要求劉江繼續支付。
2、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解除分居,法律能否支持約定的分手費?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臺并向全省人民法院進行下發《關于我國審理民間網絡借貸平臺糾紛解決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指導教師意見》,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沒有明確,違背經濟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環境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中國社會的公共交通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之間關系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等情形的,應認定為違背國家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可以因此公司簽訂的民間金融借貸服務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三、“青少年損失費”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大法官指出:
在民事借貸糾紛中,如果當事人只是起訴對方當事人要求借條償還借款,則應對借條的事實依據進行區別對待。欠條與借條不是一回事,關于欠條能否可以作為企業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依據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學習情況進行比較分析復雜,概括起來大致內容包括以下四種基本情況:
第四種是基于另一種非法關系所產生的非法債務的欠條。例如,賭債,輸錢后不能立即交付可能會發出欠條。另一個例子,有人“包二奶”,通過發放欠條的方式,向對方承諾賠償自己的青春損失費。顯然,這些所謂的欠條不受法律保護。
例如,當一位老板與一位年輕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時,該女性強迫該男子在分手時簽發一張大額欠條,這種情況稱為對青春損失的補償。這種債務違背了社會主義道德,當事人企圖以違法的形式使之合法化。此外,以借條形式進行的非法交易,例如人口販賣,其非法目的可能隱藏在非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中。
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如果對方自愿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則無論這種自愿支付被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者已經支付了,就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者返還。但是,即使已經支付了“青年補償費”,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么支付者的配偶有權起訴并要求“第三人”返還。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解除同居關系給予財產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賠償金或者在支付賠償金后反悔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法婚姻的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為由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五十歲夫妻離婚后如何分割財產? | 深圳離婚律師揭秘:離婚協議中的 |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未婚同居:自由 | 深圳離婚律師解讀:事實婚姻在民 |
深圳離婚律師解析:事實婚姻無結 |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深圳離婚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