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兆言聲稱沈瀚勤與秦如秀有惡意勾結,但他沒有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因此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左向本院申請調取沈漢琴的銀行往來明細,但沈漢琴、秦如秀提交的銀行記賬憑證明確記載上述款項系沈漢琴2010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11日期間的定期存款。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解答一下相關的問題。
本案前沈漢琴與秦如秀的銀行往來明細缺乏必要的關聯性,本院駁回左的申請。左申請對沈漢琴、秦如秀提交的錄音材料進行鑒定,但上述錄音材料是否屬實,并不影響本院根據本案其他證據材料認定沈漢琴、秦如秀、沈傳來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故本院不予準許左的鑒定申請。
關于興趣的問題。根據沈漢勤、秦汝秀和沈傳來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結論,沈傳來同意支付利息,同時承認案件所涉及的貸款被用于投資和購買房地產并同意支付利息,而現有證據也表明沈傳、左兆言實際上是通過沈傳來支付兩套房子的購買方式,因此沈漢勤、秦汝秀對借貸協議的利息主張被法院接受。原訟法庭沒有不當地命令支付利息,因此法庭維持原判。
左應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
“本案中,沈傳來的借款行為發生在沈傳來與左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同時,現有證據也顯示,沈傳來、左婚后通過沈傳來支付房款購買了兩套房屋,上述規定不存在例外。故一審法院判令左、沈傳來共同承擔還款義務,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在李× 2(男)訴李× 1(女)[(2015)一載軍字第07430號][《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113卷(2017年7月)]離婚糾紛案中,北京市一中院將該案解釋為“李× 2(男)主張的那一段”,考慮到其購買涉案房屋時夫妻感情并無矛盾,此時公婆明確表示首付款為故李×2(男)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在李× 1(女)、李× 2(男)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情況下,法院不能拒絕判決,需要結合全案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認定當事人的爭議事實。正確處理這一案件,需要對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法律精神有準確的理解和把握。《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原則上是基于當前婚姻家庭關系的一些新特點。
《婚姻法》確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基本原則的限制,意在更合理地處理離婚案件中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未出資購房的一方的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婚姻法采用“登記推定”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釋,基于《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應當主要針對具體的法律條文,符合立法目的、原則和初衷。
因此,在實踐中,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應當謙虛謹慎,注意夫妻之間的利益平衡。從尊重《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度的基本原則出發,《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中的“出資”,即“婚后一方為子女購買的房產”,應當作限制性解釋。綜上所述,再審以本案證據為基礎,認定涉案出資為李× 2(男)父母對李× 1(女)、李× 2(男)的贈與,既符合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規定,也符合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初衷,充分維護了離婚案件中男女雙方的平等財產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個案例中,即使適用《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將爭議房屋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從尊重夫妻雙方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促進家庭關系健康穩定發展的角度出發, 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離婚后互助原則的適當延伸,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生活確有困難的離婚一方維持一定生活水平的正當訴求。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特別是對離婚后居無定所、收入有限、生活負擔較重,但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弱勢一方。法院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取得房屋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必要的、合理的幫助。同時,嚴格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妥善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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