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子女的贍養,無論是離婚人士提出爭議(或遺棄) ,還是法院的最終裁決,都應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為原則,保護未成年人也是離婚問題的焦點。近日,筆者遇到了一個離婚糾紛案件,女當事人育有一對雙胞胎女兒,因婚后性格不合等原因已與丈夫分居,現與丈夫各自照顧一個孩子,女當事人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非常糾結。深圳離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由于雙胞胎(多胞胎)子女作為未成年人群體的少數,其撫養權的決定相對來說更為特殊。關于這一特殊群體撫養權的確定,本文將利用案例檢索的形式嘗試對現實中涉及雙/多胞胎子女撫養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總結,以期對日后實踐有所助益。
1、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法院裁定,父母雙方應各撫養一人。
案例:陳某、仇某于2008年5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陳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仇某同意離婚。陳某、仇某均要求撫養婚生子女。仇某稱其有生育障礙,再次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
2、法院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原則出發,判決一方撫養雙胞胎。
案例:原、被告于2006年經人介紹自己戀愛,2007年9月20日登記進行結婚,2011年12月12日生育一個一對雙胞胎家庭子女。婚后因性格發展差異等問題學生產生社會矛盾。原告曾先后于2018年12月、2019年10月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均判決可以不予通過準許。審理中,原、被告均認可,孩子我們出生后主要由作為被告及被告沒有父母教育撫養。
法院認為,解除婚姻的雙方已達成協議,允許。關于雙胞胎的生活費,原告要求兒子和他們住在一起,女兒和被告住在一起,被告要求兩個孩子和被告住在一起。法院認為,在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時,應首先考慮“兒童友善成長”的原則,兼顧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兩個孩子是雙胞胎,從小一起生活,也是在同一所學校上同一個班學習,感情很親密。
本院考慮到兩個部分孩子自己從小在一起,從小主要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撫養,被告的工作作息時間較為系統穩定,以及社會尊重他們兩個教育孩子學習意愿等因素,認為離婚后兩個不同孩子可以共同發展生活方式更有利于培養孩子的成長。考慮到被告的工作、經濟環境狀況等,離婚后兩個方面孩子均由被告撫養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確定離婚后兒子謝欣宸、女兒謝欣宜均由被告撫養。
通過案例檢索分析,法院的最終判決不超過上述兩種選擇。不過,從法庭的理由分析,我們認為法官的酌情決定權對監護權的結果有決定性的影響,而法官一般都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為原則,比較雙方的贍養能力、經濟狀況、教育程度,以及是否有再婚的預測,以決定雙胞胎子女的監護權。
當然也有父母雙方都不愿意撫養孩子的極端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除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則,還要考慮公平原則,避免出現父母一方因為撫養子女而陷入絕對貧困的情況。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相關規定,兩歲以下兒童應當了解婦女生活的大致情況。除非該名兒童患有長期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她的情況不符合其贍養義務,而父親要求該名兒童與她生活在一起,或由于其他原因,該名兒童不適合與有關情況的母親生活在一起,否則該名兒童不適合與她生活在一起。
否則,對于兩歲以下的孩子,只有征得女方的同意,才由男方撫養。對于兩歲以上的雙胞胎子女,父親和母親都要求與他們生活在一起,法院通常從保護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角度作出裁決。
深圳離婚律師發現,鑒于雙胞胎(多胞胎)子女撫養的經濟壓力較大,我們認為對其撫養權的確定是否仍按一般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應根據情況區別對待。女方有相應的贍養能力,要求共同贍養的,應當由女方贍養;如女方沒有進行相應撫養能力,可以由另一方撫養其中作為一名或多名子女,以有利于我國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發展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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