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結婚,按照民間傳統觀念,是一家人。你的是我的,我的是你的,但其實并沒有那么簡單純粹。今天深圳資深婚姻律師來梳理一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七大夫妻財產問題。
問題1:什么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產包括以下內容:
1.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收入,如夫妻共同經營一家店鋪,產生的收入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收入,如夫妻一方取得的稿費收入、專利權轉讓費用等,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繼承或捐贈的財產,但這部分財產不包括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于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方投資個人財產所得;
6.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金。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權利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2: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什么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解釋(一),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1.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賠償;
3.只屬于一方的財產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
4.夫妻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5.軍人傷亡保險、傷殘補助、醫藥生活補助。
也可以另行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在婚姻中取得的共同財產是否屬于個人財產。
問題3: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被征補償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一些農村地區逐漸轉變為城市地區,這可能導致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在婚后被征用。
深圳資深婚姻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夫妻一方的婚前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婚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且在婚姻期間被征用,則原房屋本身的價值補償部分一般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問題4:婚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出售,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前全額購買的房地產屬于個人婚前財產。如果婚姻中的增值部分屬于自然增值,一般認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當然,夫妻雙方可以就婚前財產及其增值部分達成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典》婚姻家庭編輯的解釋》(一)第26條規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入應確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婚前出售的個人財產增值部分為本條所稱自然增值,應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問題5: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分居期限長短、家庭或對方取得的財產是否有貢獻等因素綜合判斷。
問題6:夫妻雙方如何約定婚姻中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通常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雙方都有完全民事行為的能力;
2.意思是真實的,不存在一方被欺騙、被脅迫的情況;
3.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
采用書面形式。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有效約定,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屬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達成。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問題7: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深圳資深婚姻律師答是的,但是必須有特殊情況。在特殊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不一定遵循民間傳統觀念所認為的密不可分的觀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如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
2.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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