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除了孩子的撫養權以及現有財產,最大的爭議還是在于離婚時房產的分割,商品房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婚后購買,夫妻雙方應該平均分配。離婚時安置房應該怎么分呢?深圳離婚律師通過案例,解答讀者心中的疑惑。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閆某2、閆某3、閆某4、閆某5與閆某系兄弟姐妹關系。2012年6月15日,閆某3、閆某2、閆某4、閆某5、閆某訂立協議書一份,內容為“協議書閆某1某街某號房屋拆遷財產分配如下:給閆某三居室一套,拆遷補償款、補償費一切歸閆某。剩余的41.53平方米款由閆某3、閆某2、閆某4、閆某5以上四人平均分配,款到位后,以上人員到齊。同時領取。閆某2閆某3閆某4閆某5閆某2012年6月15日”。
閆某2、閆某3、閆某4、閆某5委托閆某與征收事務中心就某號內房屋分別于2012年6月16日、2015年5月12日訂立征收補償協議(編號:某號)及補充協議(編號:某號補1),約定:被征收人閆某1(已故)在某號有住宅平房2間,建筑面積79.03平方米被征收;可獲得各項補償款及一套三居室安置房,安置房屋產權為“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管理”的房屋。該協議簽訂后,征收事務中心向閆某支付某號房屋的全部征收補償款,2018年將安置房(某1號房屋)交付閆某,現該房屋由閆某居住使用,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
(2016)京0109民初3303號民事判決,確認閆某3、閆某2、閆某4、閆某5、閆某就某號房屋拆遷補償利益處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協議書,并由閆某代理閆某3、閆某2、閆某4、閆某5與征收部門訂立征收補償協議。當事各方簽訂協議書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亦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當事各方應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確認閆某按照協議分別向閆某3、閆某2、閆某4、閆某5支付補償款。之后,判決各項已經履行。
2018年7月20日,法院作出(2018)京0109民初2179號民事判決書,明確閆某與雷某于2010年12月14日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判決二人離婚,同時分割了汽車,債權及存款等。該判決未對某1號房屋進行處理。
一審判決:位于深圳門頭溝區某地塊某號樓某單元某1號房屋的相應權利歸閆某、雷某共有,其中閆某享有65%的份額,雷某享有35%的份額。
一審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閆某與雷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閆某通過與其兄弟姐妹共同達成有效協議,獲得某1號房屋,同時依據協議向其兄姐妹支付補償款。該房屋應屬于閆某與雷某共有。鑒于某1號房屋系閆某父親承租的公房拆遷所得,考慮到某1號房屋的來源、閆某與雷某的婚姻狀況,法院根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閆某對某1號房屋享有的份額大于雷某。閆某的答辯意見,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另需說明,某1號房屋系安置房,尚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故法院對該房屋的相應權利予以確認。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位于深圳門頭溝區某地塊某號樓某單元某1號房屋的相應權利歸閆某、雷某共有,其中閆某享有65%的份額,雷某享有35%的份額。
那么通過上述案例和分析,我們可以看到,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是因為法院認為安置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到底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呢?深圳離婚律師總結如下: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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