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的案例越來越多,既然沒有任何感情要素,就會涉及財產分割,如果好聚好散可以私下進行財產分割解決,但是如果無法進行自己解決,就需要進行財產公證,主要是針對房屋財產公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時,如何進行夫妻離婚房屋財產公證呢?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解析夫妻離婚房屋財產公證是否必須本人到場?
依據我國公證法的劃定,其余與當事人的人身有親近關系的公證事項需求自己加入,夫妻離婚房屋財產公證最好是本人到場,除非當事人確有困難而不能親自前往公證處,申辦時可以由公證員親自前往當事人住所地或者由當事人指定的地點受理公證。
《中華國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許其余機構請求辦理公證,能夠向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為的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請求辦理觸及不動產的公證,應該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請求辦理觸及不動產的托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許其余機構能夠托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活、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請求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該向公證機構照實解釋請求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形,供應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請求后,應該告訴當事人請求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離婚財產公證程序
離婚財產公證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但是,現實生活并不是那么簡單的,很多時候離婚證未辦理下來,雙方又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方想要確定離婚財產分割,以防對方變卦的,此時就需要辦理離婚財產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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