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其去世后,一般是作為他個人的遺產發生繼承,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關于婚前財產繼承權是如何繼承的的問題,下面深圳婚姻繼承律師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以及怎么繼承權
配偶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該配偶的個人財產。死后繼承作為其個人財產。有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等級: 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第一個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個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本法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領養子女和受撫養繼子女。就本法而言,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相互依賴的繼父母。為本法的目的,兄弟姐妹應包括父母相同的兄弟姐妹、父母相同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以及有受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發展早期的婚姻法等相應法律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明確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企業財產為雙方共有財產。但經修改的婚姻法中規定進行婚前財產屬夫妻關系之一方所有,相關管理規定要求如下: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婚前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文注意:此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大部分財產屬于共同所有,婚前財產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財產歸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權,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在繼承婚前財產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判斷是否可以屬于自己婚前財產的關鍵問題在于財產權的取得一定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沒有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市場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研究屬于婚前個人信息財產。比如對于婚前夫妻一方能夠接受我們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需要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發展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 配偶一方婚前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指出: “夫妻一方婚前擁有的財產,在結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和管理,八年后有較高價值的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四年后有較高價值的生活資料,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解釋規定,婚前財產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營一定時間后,可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婚后共同收入制度的原則,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涉嫌超出司法解釋的管轄范圍。修改后的婚姻法沒有沿用這一司法實踐,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婚前財產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配偶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得因婚姻關系的繼續而轉變為配偶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由于以往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存在沖突,因此,新的司法解釋應當占上風。
3.婚前個人信息財產在婚后共同學習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可以要求以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抵償的,不予社會支持。
綜上所述,我國的財產繼承方式只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優先,但如果被繼承人不立遺囑,則按法定繼承人的順序繼承。 一方婚前的財產按死亡后繼承的規則分割。如果還有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深圳婚姻繼承律師。
深圳離婚財產律師解析:離婚后孩 | 離婚后婚姻繼承權如何處理?深圳 |
婚姻繼承與遺囑繼承的權利歸屬有 | 配偶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否 |
深圳婚姻繼承律師講解財產公證流 | <深圳婚姻繼承律師>民法典中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