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另一方不能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半。因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除了配偶外,還包括父母和子女,也就是說,需要配偶和死者的父母子女平分死者的合法個人財產,當然有遺囑的除外。請看深圳婚姻繼承律師整理的下文。
一、配偶繼承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是否可以?
不能,除非沒有其他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和死者婚前個人財產算是他的遺產。
假如存在有正當無效的遺言的話,按照遺囑繼承;如果不存在,則按照法定繼承,法定繼承順序:
第一次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次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承繼開始后,由第一次第繼承人承繼,第二次第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許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此外,依據法令規定,對公婆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首要養活責任的喪偶半子可作為第一次第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養活責任,同時又對生父母養活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劃定承繼養父母的遺產外,還能夠按照繼承法第14條的劃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失去繼承權的情形
1、有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有意戕害被繼承人,無論是為爭取遺產而戕害仍是為其余目標而殺害,只要是有故意殺害的行為,便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取遺產而戕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戕害其余繼承人,而且是為了爭取遺產而戕害其余繼承人,此中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戕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并且還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依據無關法律說明,承繼工資爭取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并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許荼毒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才能又沒有生存起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責任而拒不執行撫養責任;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論情節是不是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改過暗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暗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荼毒被繼承人情節是不是嚴重,能夠從實施荼毒行動的時候、手法、前因和社會影響而定。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捏造、竄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捏造遺言是指以被繼承人的名義制造假遺言。所謂竄改遺言是指轉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言的內容。所謂燒毀遺言是指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言消滅。捏造、竄改或許燒毀遺言情節是不是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因為在生存旁邊,子女很少會在父親或許母親一個人的情況下就要求去承繼父母的財產,以來是大多數人構成的慣性思想會覺得,夫妻旁邊的其中一個人去世以后剩下的這些財產就是配偶一個人支配了。事實上絕非如此的,如果當事人是英年早逝的這種情況,其父母還在世的情況下,父母也有權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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