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繼、繼承權與遺產
承繼是指財富所有人殞命或許被宣布殞命之時起,深圳婚姻繼承律師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
遺產是指死者遺留上去的財富和財富權力。遺留財富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承繼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據法令劃定,取得遺產的權利。
繼承權的主體是國民(自然人)。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劃定,配頭、子女、父母同屬第一承繼次第。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統一次第的繼承人承繼的份額也不是絕對均等的。如對生存有一般艱苦又不足勞動才能的繼承人,調配遺產時,應該遭到賜顧幫襯。對被繼承人盡了首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有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權的客體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包孕死者遺留上去的財富和財富權力。我國民法典所確立的承繼制度,是單純的財產繼承制度。
依據《中華國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劃定,遺產是國民殞命時遺留上去的小我私家正當財富,包孕:(一)國民的支出;(二)國民的屋宇、儲蓄和生存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
二、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互相承繼遺產的權力,并且,父母和子女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處理父母子女間的繼承權問題時,要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恭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天然血親關系,豈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都有一致的繼承權。親生父母之間婚姻的離異和變遷,不影響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繼承權。即使父母離婚時,離婚父母與其親生子女間仍享有繼承權。
收養關系成立后,養子女取得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一致的法令位置,能夠承繼養父母的遺產,但不克不及承繼其父母的財富。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繼承權即行排除,與生父母間的繼承權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協商確定不恢復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除外。
繼子女與繼父母間形成為了扶養關系的,互相有繼承權。深圳婚姻繼承律師講到繼子女在承繼其父母財富的同時,依然有權承繼自己生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與繼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在繼承上地位相同;繼父母與繼子女的親生父母處于相同的法律地位。
有養活才能的子女未盡養活責任,遺棄父母或許荼毒父母情節緊張的,喪失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遺棄父母或者虐待父母情節不嚴重,雖不喪失繼承權,但在分配父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
三、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夫妻相互享有繼承權,是夫妻兩邊在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中位置對等的一個首要標記。夫妻間的繼承權是基于婚姻的法令效力產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也就是說,只有具備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才能以配偶身份繼承對方的遺產。
夫或妻一方殞命時,承繼開端,首先要肯定哪些財富屬于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人的財富普通包括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份額以及其個人財產。
配合財富主如果指除還有商定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時期所得的財富,包孕:人為、獎金;出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夫妻可約定其個人特有財產全部歸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這部分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小我私家財富首要包孕一方的婚前財富;因一方身材遭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深圳婚姻繼承律師依據我國《民法典》的劃定,在宰割遺產時,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時期所得的配合所有的財富,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