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況
2021年4月9日,原告尹某某與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案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審理。原告尹某某出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通過傳票傳喚未出庭參加訴訟。這個案子結束了。
原告尹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1.命令原.被告離婚;
2.婚生女由被告撫養;
3.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尹某和被告何某于2008年10月24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關系一般,2009年3月28日生女兒何。
由于婚前對被告了解不夠,匆忙結婚,婚后發現被告參與賭博,不做生意,被告2018年工作,很少關心和問候家人,被告對家庭和親屬不負責任,嚴重損害了夫妻關系,加上夫妻長期分居,夫妻關系完全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現在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要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何某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但通過微信表示,考慮到離婚對孩子影響很大,不同意離婚,希望原告撤回訴訟。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原告尹某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原告尹某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
2.原被告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
3.告及子女何戶口簿復印件,證明被告及婚生女何的基本情況。
由于被告何某未出庭質證,法院審查了原告提供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證據,認為證據合法、真實,與本案有關,法院接受了。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2007年,原告尹某與被告何某相識。談婚姻時,雙方于2008年10月24日在鎮巴縣民政局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婚后,夫妻關系一般。2009年3月28日,他們生了一個女兒。他的名字是什么?現在他在鎮巴縣涇陽中心小學學習。后來,被告何某外出工作,沒有回家,但原來被告一直保持聯系,被告經常匯款給家人。原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共同財產。沒有共同債權,原告也沒有嫁妝。在審判過程中,原告尹陳述,被告用原告身份證辦理的信用卡信用貸款為2萬元,但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未出庭質證,法院無法確認。
深圳離婚律師分析
?婚姻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感情是婚姻的基礎和紐帶,夫妻關系是否破裂,應該從婚姻的基礎。婚姻關系。離婚的真正原因。婚姻狀況和雙方是否有和 定的關系。被告何出去工作后,夫妻關系存在一些矛盾,但雙方一直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保持聯系,何也將部分收入寄給家庭,履行了一定的義務。結合整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兩人結婚時間長,婚姻關系長達13年,但被告何也通過微信信息表示不同意離婚,希望兩人的關系能得到緩和,因此,雖然原告尹沒有提出離婚的一些要求。
因此,只要求及時加強與原告尹的溝通。最后,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十九條的規定。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尹某離婚請求,原告尹某某負擔受理費減半150元。深圳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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