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離婚案件的數量也逐年增多,離婚糾紛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其中,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一直是離婚案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本文深圳離婚律師將重點探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另一方主張分割轉讓價款、財產折價款,或者主張多分離婚時現有財產的問題。
一、法律基礎
1、《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權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無權代表另一方訂立合同的,訂立的合同無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得侵害他人的物權。”
二、法律分析
對于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權由夫妻雙方共同行使,如果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單方面將共同財產贈與或轉讓給第三人,那么其行為是無效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財產,因此,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個人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那么,如果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而且財產確已無法返還,離婚時,另一方主張分割轉讓價款、財產折價款,或者主張多分離婚時現有財產的,一般予以支持。具體的法律分析如下:
1、分割轉讓價款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平等協商、公正合理,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該財產無法返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主張分割轉讓價款。也就是說,該財產的轉讓價款應該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
例如,某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輛車,后來丈夫私自將該車轉讓給他人,導致無法返還,離婚時,妻子有權要求分割該車的轉讓價款。
2、財產折價款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的轉讓價款無法確定或者無法得到,另一方可以主張財產折價款。也就是說,該財產的市場價值應該按照一定的折價比例來確定,并按照比例分配給夫妻雙方。
例如,某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一套房產,后來妻子私自將該房產贈與給他人,導致無法返還,離婚時,丈夫可以要求按照市場價值的一定比例來確定該房產的折價款,并按照比例分配給夫妻雙方。
3、多分離婚時現有財產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的轉讓價款或者折價款無法確定,另一方也沒有主張分割轉讓價款或者財產折價款的權利,那么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按照離婚時現有財產的原則來進行。
例如,某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多個財產,其中一部分被妻子私自轉讓給他人,導致無法返還,離婚時,如果無法確定轉讓財產的轉讓價款或者折價款,且丈夫沒有主張分割轉讓價款或者財產折價款的權利,那么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離婚時現有財產的原則來進行分割,即將所有現有財產平均分配給夫妻雙方。
三、相關法律案例
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財產分割糾紛案例
案例描述:
某夫婦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輛汽車,后來妻子私自將該汽車轉讓給他人,導致無法返還。離婚時,丈夫主張分割轉讓價款,但妻子認為該汽車已經無法追回,應該按照離婚時現有財產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按照平等協商、公正合理的原則來進行,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該財產無法返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主張分割轉讓價款。因此,在本案中,妻子應該按照該汽車的轉讓價款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四、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來源、管理、分割等方面的規定。其中,第三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轉讓給第三人,應當返還其所得或者按照轉讓財產的價款給予另一方補償。”第三十五條規定:“夫妻離婚,應當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協議處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來源、財產狀況等情況,公平、合理地判決或者裁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的這部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折價款的確定、財產轉讓價款的分割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3、深圳市婚姻家庭調解仲裁規定
深圳市的這部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的調解、仲裁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對深圳市婚姻家庭糾紛的處理提供了一些具體的實施措施和指導。
五、結論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分割等問題一直是婚姻家庭糾紛中的重點和難點。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或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導致該財產無法返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主張分割轉讓價款。深圳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折價款的確定、財產轉讓價款的分割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提供了具體的實施措施和指導。
在實際的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夫妻應該共同管理和保護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不應該私自將共同財產轉讓給第三人。
2、如果確有必要將共同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必須經過夫妻雙方的共同協商和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轉讓價款的分割方式等具體事項。
3、離婚時,應當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協議處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來源、財產狀況等情況,公平、合理地判決或者裁決。
4、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折價款的確定、財產轉讓價款的分割等問題,應當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深圳市的相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協商、公正合理的原則,依法處理。
總而言之,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分割等問題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維護和管理,遵循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正合理地處理糾紛,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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