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市區的畢密斯與李先生簽訂了仳離和談,商定仳離后屋宇歸李先生所有,李先生補償畢女士26萬元。后雙方沒有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畢密斯將李先生訴上法院,請求仳離,并根據仳離和談宰割財產。李先生認為協議沒有得到民政等部門的確認,沒有法律效力,且協議對自己顯失公平。深圳離婚律師就來為您講講有關的情況。
終究,大興法院訊斷兩邊離婚,并確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關于同案異判能夠有中國特點的說明,“異樣案件有分歧訊斷效果的征象其實不罕有。情況類似的案件會被統一法院的分歧法官作出分歧的訊斷,以致統一法官在分歧時代也可能會作出分歧的訊斷。
而新范例的案件或許學術上有爭議的案件,更是常常遭遇不同的判決結果。”出現這些問題的根本在于法律條文的規定存在彈性。由于彈性空間的存在,不同的法官會因為不同的年齡、經歷、學識、良知,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而做出不同的判斷。
但這就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峻的問題:在一個統一的法律體制下,為何會出現同樣案件卻不同判決結果的情況?這與建設法治國家、法制統一的要求相距甚遠。
依據民政部2007年的統計數據表現,2006年,民政部分整年辦理成親掛號849、3萬對,辦理仳離掛號118、8萬對(不含法院部分辦理的調處和訊斷仳離)。2006年北京共有24952對伉儷辦理仳離掛號。
而普通說來,人民法院體系受理的婚姻家庭膠葛數目是非常偉大的,以2006年為例,天下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承繼膠葛1159826起,了案1159437件。我國已故的周恩來總理已經說過一句聞名的話:“內政無小事”,總書記也曾在“七一”首要講話中指出,群眾好處無小事。
臺灣學者也覺得,兩愿(和談)離婚之要件如何,關系個人及社會之舉,自值重視。離婚制度非常之重要,直接關系著社會穩定,尤其是在我國目前正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之下。
許多案件的當事人對法院的訊斷極端掃興、苦楚,甚而會對中國法令產生了嫌疑,正如英國聞名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的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訊斷,其惡果相當于十次犯法”,法庭是定紛止爭的場合,是社會公理的最初一道防地,是給老百姓最初一個講理的處所。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膠葛的處理當非常謹慎。而筆者要提出的是,關于法官、狀師、檢察官及其他法令工作者來講,婚姻家庭案件異樣無小案,都是大案,哪怕是戔戔幾千元的家庭財富標的其實質與千萬、上億元的經濟案件財富爭議并沒有二樣,你所處置的只是諸多案件中的孤立的一個案件,而對每個當事人來講則是其性命的100%,事關其全數身家人命。
決不能輕率看待。一個不公正的訊斷不單單會使人們對單個的案件憤怒,而使人們對整個法律的公正性及法制權威喪失信心。因此,公正的司法會使公民的法律意識得到提高,而實踐的失敗卻會敗壞整個法律,需要我們重視和研究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規律。
《中華國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確劃定:“婚姻、收養、監護等無關身份瓜葛的和談,合用其余法令劃定。”但對相干終究什么樣的婚姻協議屬于有關身份關系的范圍、如何處理協議的成立與生效要件的關系等問題并無明確的界定。
深圳離婚律師提醒大家,在以上羅列的案件中,兩邊當事人、狀師及法官所印證本人的注意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婚姻法》說明(二)第八條上,該條內容是云云表述的:“仳離和談中對于財富宰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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