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來汽車引起交通事故
日前,永嘉縣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借車”引發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借車人方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6萬元,對其中3.1萬多元予以賠償。
由于家里不多用輕型車,柯某一直沒有為自己的汽車購買交強險和商業險。今年五月二十七日,朋友方某向柯某借車,熱情的柯某一口答應。夜幕降臨,方某駕駛這輛輕型廂式貨車行駛到永嘉縣烏牛街道河口村口時,與夏某駕駛的汽車相撞,導致車輛受損,方某受傷。
永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司機方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夏某沒有責任。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并留觀2天,隨后在2019年5月至9月期間陸續去醫院治療,并住院108天。在住院期間,方某先墊付4707元醫藥費,車主柯某墊付8.8萬元。交通事故致頸脊髓損傷,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認為,夏某屬致殘7級。
車主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內負連帶責任
由于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夏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方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56萬多元(已扣除墊付),車主柯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判期間,原告夏某同意被告人柯某對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責任。法庭依據原、被告提交的醫療單據、住院費用清單、鑒定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護理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理損失為62.3萬多元(未扣除墊付)。
經過審理,法院認定,被告人柯某屬于輕型廂式貨車的擁有者,未為車輛投保強制機動車保險,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之內(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是1萬元,死亡賠償金限額是11萬元)和被告方某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方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應付原告全部合理損失62.3萬元。在已經預支的費用和交強險限額內,法院最終決定被告方某賠償原告夏某53萬多元,被告柯某對其中3.1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明
對于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不包括車輛人員和被保險人),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的人身傷亡,法定責任保險,即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財產損失,也是我國立法中第一個強制保險制度。所有人或管理人員在中國公路上行駛的車輛均須投保交強險。
未經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輛,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要求投保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件中,投保人為車主柯某,侵權者為駕駛員方某,而非同一人,一方要求承保義務人柯某和侵權者方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予以支持,因此,除已賠付費用外,判決被告柯某對3.1萬元的賠償負連帶責任。
深圳市交通事故律師提醒
機動車車主應注重對車輛的管理,并及時投保相應的保險,如確需借出,應嚴格確保車輛相關保險繳納齊全,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后不必要的糾紛。此外,車主也要嚴格檢查駕駛員的駕駛資格以及開車時的身體和精神狀態,切記不能把汽車借給別人喝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因病不能駕駛機動車而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另外,根據法律規定,車主因車輛出借有過錯,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經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損失的,應要求投保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投保人與侵權者并非同一人,請求投保人和侵權者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要求投保人和侵權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17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深圳市交通事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