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駕照發生交通事故,車主和代駕私了。保險業向車主索賠后,向代駕公司索賠失敗,于是起訴車主返還理賠款。日前,徐州市鼓樓區法院成功調解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返還理賠款一案。深圳交通律師為您解讀案件。
案件簡介
2010年5月的一天晚上,張某因喝酒不能開車,便通過一款手機軟件尋找代駕司機丁某。丁某在調頭倒車的時候把車撞到護欄上,造成車輛損壞。丁某害怕如果把保險報給他的代理人,他就會有失去工作的危險。張某擔心報了險,導致奔馳新買的汽車價值降低和下一年保費上漲。兩人經過商議,最終通過張某向自己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報上保險,代駕丁某向張某賠償車輛因事故造成的損失及保險費上浮。當天晚上,車輛修理,張某花費7260元。丁某向張某轉款8000元,張某隨后給其發信息“蘇CXXXX車主,這次事故已經處理,不再追究代駕人的責任。”
事發后的第三天,張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向張某賠償修理費7260元。由于涉及的車輛系代駕司機所致,保險公司在賠償保險金后要求張某給他出具一份權益轉讓協議,并由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代駕司機代位求償權。起訴書上,代駕司機丁某否認自己支付的8000元車輛貶值損失和保險上浮費,并辯稱這8000元是涉案事故車輛的賠償,而且他已經放棄了追索權利,因此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經過審理,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賠償保險金前,被保險人放棄了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且張某已通過手機發短信給丁某,不再追究責任,應視為張某放棄了要求賠償的權利,并且其放棄行為是在獲得保險人賠償前做出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對丁某的訴訟請求。
保險人敗訴后,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理賠款7620元。經過法庭組織的調解,張某將理賠款退還給保險公司。
法官聲明
在發生民事糾紛后,當事人可以選擇“私了”,但應當明確“私了”的具體內容,并且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這個案件中,張某和代駕司機丁某就8000元錢的性質有分歧。由于雙方口頭約定,張某沒有證據證明該款項是由丁某支付的車輛貶值損失和保險上浮費用,結合其向丁某發送的不追究責任的短信息,結合其向丁某發出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短信息,由法院認定該款項是丁某為事故支付的。由于張某在未取得理賠款前已放棄追回的權利,因此無法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索賠的,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因此張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返還理賠款。
必須提醒的是,在保險糾紛案件中,事故雙方如果合謀騙取保險理賠款,就有可能涉及刑事罪。平時,對“私事”要慎重。深圳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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