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19年4月10日,蔣開車向左轉彎,撞上了他的大巴,撞上行人胡先生,造成胡左脛骨粉碎性骨折,左肩關節脫位等多處損傷。每年住院兩次,共花費2236.44元。根據司法鑒定,2018年12月,胡的左膝關節活動能力喪失50%以上,評定IX(9)級傷殘。于是胡向法院起訴,并依法請求蔣、費和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從案件實際情況來看,法院認定胡的賠償費用為221519.64元,蔣承擔70%的賠償責任,30%由法院負擔。
深圳交通律師點評
生命、健康、人身等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如果侵犯了別人的民事權益,就應該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他的損害后果是由于江和費的共同行為所致。二人為交通事故的共同侵權者,應根據其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程度,共同承擔對他的損害賠償。交警部門認定,江事故負主要責任,費承擔次要責任,胡無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方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方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賠償。最終,法院判決江承擔70%的賠償責任,費用承擔30%。深圳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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