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著悠久的釀酒和飲酒葡萄酒文化的歷史。每個節日親友聚在一起,喝幾杯酒可以增進感情;休閑或年度慶祝活動同事晚餐,適當的飲酒有助于交流情感,團結團隊。適當的飲酒可以聯系感情,放松身心,但酒后錯誤,傷害自己的事故也不時發生。社會飲酒應遵守社會禮儀和相關法律法規。我國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對社會飲酒有具體規定,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的,組織者、飲酒者、飲酒者甚至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社會飲酒,黨員、干部和承擔特殊責任的人也應當遵守黨的紀律、黨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的規定。在當前的防疫形勢下,當地有少聚集、少旅行政策要求的,不得違反規定聚集餐飲。只有遵守法律,我們才能吃得好,節日快樂。社會飲酒至少遵守以下酒規則。接下來深圳交通律師帶你一起看看要注意什么?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酒精會麻痹神經,擾亂心靈,降低飲酒者的視力、判斷力和反應能力。酒后駕駛機動車是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行政甚至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約束,直至酒后醒來,吊銷駕此外,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酒后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應當判處拘役和罰款。
組局有義務,開店有責任
在社會飲酒場合,至少有兩種人應特別注意確保飲酒者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
1.組織葡萄酒局的人員,包括單位的年度慶祝活動,應當作為群眾活動的組織者承擔安全義務。組織者應對現場選擇、葡萄酒局進展、酒后休息等事務進行周到、安全的安排。由于組織者照顧不當,飲酒者受到人身和財產傷害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不是少數人共同飲酒屬于群眾活動。非官方組織的兩人以上的,組織者應當按照第1198條承擔侵權責任。
2.飲酒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義務。客戶給經營者帶來收入,經營者當然有義務對客戶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負責。因地面滑動、墻體危險等硬件缺陷或者安全人員缺席造成飲酒者受害的,經營者應當依照第十一九十八條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此外,當飲酒者喝醉時,他們有一定的幫助義務,如聯系家人、安排送往醫院等。在這種情況下,仍然放縱甚至鼓勵醉酒者進一步飲酒,存在嚴重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敬酒要得體,逼酒要負責
文字得體,舉止得體的敬酒最能凸顯敬酒者的風度。敬酒注重溝通友誼,傳達祝福。如果演變成不顧后果不喝就不給面子的逼酒,那就是舍本逐末。酒桌上的拼酒不僅不禮貌,還承擔法律責任。《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別人酒力不勝,還是斗酒、勸酒、逼酒,是一種不禮貌的行為,應該摒棄傷害感情的壞習慣,損害他人的人身健康甚至生命,侵害他人的健康權利。
誘導未成年人在酒桌上飲酒,強迫下屬和婦女飲酒是一種嚴重過錯的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酒后駕車部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控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示、縱容駕駛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而受到處罰的,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酒后駕駛經營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經營機動車。
酒后或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拘役和罰款:
(一)追逐競駕,情節惡劣;
(二)酒后駕駛機動車;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乘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客或規定速度;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安全義務,一般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九十八條酒店、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公共場所、經理或者群眾活動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經理或者組織者未履行安全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經理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而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依法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深圳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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