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收事故車輛的通知后,本人應當在30日內領取,領取車輛時應當攜帶相關證件或者授權手續等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材料。無法核實身份的,交警可以拒絕接收事故車輛。深圳交通事故律師告訴您相關的情況是怎樣的。
一、收集車輛時應注意的事項
法院認定合陽縣交警大隊(通知當事人領取車輛后)不允許原告合法開走車輛。本案中,肇事車輛駕駛人為王,車主為合陽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車主為耿。原告到被告處索要車輛,但未能向被告提供車輛相關有效證件,且無王的委托書,被告謹慎,不能讓原告將車輛開走。考慮到保護事故車輛和人民財產安全,拒絕原告接收事故車輛是合理合法的,并無不當。
在接獲法律通知后,你領取車輛時應帶備以下證明文件:
(1)收件人為車輛所有人(自然人),應攜帶行駛證和身份證。
(2)委托除車輛信息所有人意外的人去領取車輛的,應當設計出具《委托授權書》說明企業授權管理范圍,并附委托中國人和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車輛進行所有中國人為法人時,應當通過攜帶行駛證、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可以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使用授權書》及委托企業代理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二、法定通知后,如果你沒有領取車輛,應該怎么辦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七條(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原所有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當事人,并通知原所有人或者當事人在六個月內領取; 原所有人不清楚的,應當通過公告方式告知原所有人。原所有人、當事人或者公告通知后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作為無主財產處理,登記上繳國庫,或者依法出售、拍賣,收益上繳國庫。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酌情決定將案件推遲不超過三個月。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8年5月1日實施)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扣留車輛產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產生的停車費由當事人自行承擔。經通知當事人30天后仍未領取,經公告3個月后仍未領取的,依法處理扣留車輛。
依據進行上述法律規定,該兩部門管理規章對退還原物的期限結構存在信息不一致,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其他一般法的規定,應當選擇適用《道路發展交通安全事故數據處理系統程序設計規定》的要求。
交警通知相關當事人領取車輛的,應當嚴格限定一個合理使用期限(5日內或7日內),車主下限期內未領取車輛的,自逾期之日起產生的停車費應當由車主需要承擔。超過三十日的,交警部門人員有權直接通過企業公告的方式送達領取通知,經公告三十日仍不領取的,交警部門按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或者政府依法變賣或者網絡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在實踐中,經常有車主在交警部門反復要求放行車輛,但在不構成放行車輛的情況下,交警部門予以拒絕。交通警察部門在協助放行車輛后,逾期通知拒絕接收的,應當依法處理。車主以交警部門沒有“妥善保管被扣車輛”為由,要求法院下令對其違法處置并索賠,法院很難予以支持。
三、在事故鑒定意見中,扣押后既不檢驗也不鑒定。如何認定扣押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可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證據物品; 受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依法占有的財產,不予扣押,應當予以登記。不得扣押與本案無關的物品。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并有當事人簽名確認;不涉及財物退還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解除證據保全:、、、備采取證據保全的場所、設施、物品、財產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已經做出處理決定,不在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措施的;、、、。
在關于興平市公安局扣押行為具有合法性的認定案件中,法院可以認為,根據(上述國家法律制度規定),扣押的范圍是與案件有關聯,在辦理社會治安管理案件中需要我們作為一個證據材料使用的相關企業物品。
本案中,因針對上訴人父親王某的行政部門處罰而對上訴人車輛所作出重要證據保全自己決定將其車輛扣押,但對作出王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并未將該扣押物品信息作為研究證據,其在訴訟舉證工作過程中未舉證證明在作出具體行政處罰決定后需要教師繼續發展采取保全控制措施的必要性。故認定被上訴人興平市公安局對上訴人車輛問題作出的證據保全決定是否違法。
深圳交通事故律師認為,鑒于前述案例,交警部門扣押事故車輛,但未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鑒定,繼而形成認定事故責任的支持證據的,認定其扣押行為違法,并以違法扣押期限為基礎計算賠償,應當時適當的。
交警在什么情況下有權扣押車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