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來說,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下面深圳律師帶您一起從刑法方面來回答。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為危險駕駛罪。醉酒是指80mg/100ml,這個沒什么爭議。但是道路和機動車兩個概念需要進一步解讀而且這兩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
一、何為道路?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換句話說,你要在公共停車場開碰碰車,也可以認定為道路上駕駛。值得一提的是,對于村鎮街道是不是算道路,這個確實存在爭議。
二、何為機動車?
相比道路這個概念,機動車這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至少存在兩種認識。一種是認為以鑒定意見為準。一種是認為以納入管理為準。
前者的意思就是,你開的這個車不管是叫碰碰車也好、卡丁車也好、電動車也好,只要按照鑒定標準,重量、速度超標了,你就是機動車。所以有些地方將超標的電動車也納入機動車管理,醉酒駕駛超標電動車也構成危險駕駛。
后者的意思就是,我不管你這個車超不超標,我以實際工作中交警部門是否納入管理為準則。要是你一直在路上開,交警也沒有管理過,人家消費者買過來的時候也沒人說啥子,那就不能說酒駕了就是危險駕駛,不然對消費者不公平,而且僅僅以鑒定為標準打擊面也太廣了。
綜上,如果在某些地方,你醉酒開著一個超標碰碰車或者電動或者卡丁車(達到了機動車的鑒定標準),還真的有可能給你定個危險駕駛,盡管這聽上去真的很扯淡,就算公安移送審查起訴了,估計檢察院也未必會起訴。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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