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訴訟管轄,由于企業濫用自己公司通過獨立人格的股東和公司有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原告就有一個可能我們選擇一些公司和股東利益作為學生共同被告,也可能只以股東為被告。深圳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案由的確定與訴訟進行管轄
所以,應該嚴格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就是確定管轄法院。既然被告中必然因素包括管理公司主要股東,那么,應當積極承擔經濟責任的控制其他股東的住所地法院就應當更加具有管轄權。
此外,在公司與股東價值作為一種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公司的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轄權。如果沒有原告僅起訴股東時,公司項目所在地法院也應該是管轄法院,因為債權人提起法人人格否定之訴必然要涉及了公司法人,而且可供執行的法人財產多在公司住所地。
二、受案范圍
一國的公司商事法應當與一國社會經濟、信用、商業發展環境問題相適應。公司企業法人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在現階段我們確實起到了一個鼓勵股東進行投資、規避商業銀行風險的重要影響作用,但是,目前在商業管理活動中普通教育存在一些信用信息監控系統體系建設缺失,誠信制約機制研究缺乏的狀況,如一味強調中國公司人格獨立,限制揭開公司面紗,將嚴重損害其他公司人格獨立工作制度,降低人們通過對公司法人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筆者主張在受案范圍不同方面采寬范圍說,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的情形類型化,采取概括與列舉式,便于司法實踐中形成統一國家標準,防止濫用人格否認權現象已經發生。具體情形如下:
(一)公司資本不充足
公司資本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應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公司缺乏足夠的資本或只有名義資本,因為它違反了資本充實原則。在實踐中,公司法人格的使用者往往通過虛假出資和撤回出資而濫用公司法人格,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法院應當對上述兩種情形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即對股東的直接責任。
(二)利用法人人格規避契約義務;
即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以公司名義承擔與公司并不相稱的風險,造成股東個人享受利益,公司承擔義務的狀況。表現為:
1、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轉移資產,終止原公司,另設新公司實現逃債目的;
2、利用債權人對公司人格的信賴,以公司為工具,在交易中騙取利益;
3、規避契約上的不作為義務。
利用法人人格規避法律責任;
表現為:
1、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公司,如為規避競業禁止義務而作為控股股東另設公司從事競業交易等行為。
2、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稅法,股東濫用公司人格,通過利潤轉移,惡意破產等手段達到逃稅目的。
3、利用公司法人資格規避強制執行法,為逃避執行公司,將公司財產轉移至個人,其目的在于逃避執行。
(四)公司法人人格退化;
績效:
1、企業人格混淆: 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混為一體,如一組人的實踐,兩個品牌的情況,以及組織的重疊與統一。
2、公司: 公司經營場所、主要設施、公司資本、公司財產利益一體化,混合使用不可分割。
3、業務混淆: 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公司做同樣的業務。公司的交易行為和交易價格不能獨立控制。公司的營運資金和業務沒有真實或連續的記錄,公司在外觀上失去了獨立性。
但如以下情形不能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之間有共同的經理與董事;
2、公司合并 財務或稅務報表;
3、母公司維持中央現金管理;
4、母公司為了公司提供中央會計與法律管理,并收取合理費用;
5、母公司與子公司共同辦公,但保持獨立身份。
深圳法律咨詢網提醒大家,按照“最密切相關聯系實際原則”,以及使用方便當事人和降低司法資源成本分析角度綜合考慮如何確定管轄權法院,公司所在地都是當然的訴訟管轄地。由此,管轄法院認為可以確定為被告侵權股東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行業公司住所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