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發布多份意見,這是第一個在正式文件中提及禁止反言規則的司法機關。深圳法律咨詢網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意見》第七節規定: “要注意沿線各國當事人文化和法律背景的差異,運用公平、自由、平等、誠實信用、理性、秩序、嚴格遵守合同、禁止反言等國際公認的法律價值觀和法律原則,使推理通俗化、簡潔化、全面化、嚴謹化,增強判決的說服力。”
在該文件發布之前,人民法院已經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決了大量案件,2012年10起,2013年61起,2014年274起,然后逐年增加,2015年394起,2016年560起,2017年825起,2018年982起,2019年1823起,2014年1823起。
最早將禁止反言原則直接適用于判決的案例可以在 Jiashan County 人民法院找到。在張錫田與嘉善縣宏利木業有限公司的股東權利糾紛案中,“原告和被告的上述行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和禁止反言原則,是無效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進出口銀行與廣材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四通集團公司貸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中,首次在民事判決中直接援引了禁止反言規則。
該案判決書稱擔保人提出的董事會決議無效,公司主張為其股東擔保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禁止反言規則,本院不予支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字第55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引用了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
在成清波與萬仁輝、江西富源貿易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吉林成城集團進行股份管理有限以及公司通過民間網絡借貸案中,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工作雖然我們沒有一個明確問題提出可以適用法律禁止反言規則,但該案承辦法官撰寫的案例研究評析顯示該案適用了該規則。
“若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已經明確學生表示承認的,即在某一個點上,雙方的主張學習不再存有對立和沖突,則法院無審查的必要,此為一方當事人對自己解決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
這種方式處分一旦作出,就會對環境民事訴訟的進程和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產生具有實質性作用影響,所以教師如果當事人濫用該權利,如對同一事實的態度反復不斷發生時間變化,即會影響到爭議焦點和待查事實的確立,妨礙民事訴訟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反悔再行否認”。
同樣,在中國華西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西公司)和深圳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基礎公司)的再審申請中,最高人民法院對法官撰寫的案件的復審顯示,該規則實際上適用于審判,在 Huaxi 與深圳基礎公司的分包案中,華西公司試圖以工程質量為由逃避支付未付工程款。
在分包案中,華西公司就同一基礎工程的質量提出索賠,與一般合同案完全相反,這顯然是不誠實訴訟行為。法院可以援引禁反言原則,裁定華西公司在分包合同案中所稱的樁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的主張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公司)與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科技支行(以下簡稱廣發銀行)質押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官明確寫道:債務人不能以其行為違法為由,推翻之前的自愿約定,拒絕其應當承擔的債務責任。
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與禁止反悔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矛盾,司法判決應合理處理合同效力,以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判決是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的。2017年5月15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二批“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之四中,法院也明確引用了禁止反言規則進行判決。
深圳法律咨詢網發現,在地方法院,這一規則的適用對賴成根訴四川嘉祥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一案的影響更大。該案發表在2007年《中國審判案件概述》民事審判卷上,該索引的關鍵詞是“禁止反言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