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雇主不小心使員工受傷,該由誰負責?
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張某雇傭原告劉某對其農田施肥。當日,原告劉某施肥作業結束后在被告張某家中吃晚飯,劉某在晚餐期間喝了米酒。飯后,張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將劉某送回家中,途中因意外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身體受傷,事后劉某到常德市某醫院就診,傷情經常德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交通事故致劉某右脛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屬九級致殘范疇。王某在醫院治療期間,被告人張某在支付了醫藥費5000元后,拒不繼續付費,事后劉某多次向被告索要賠償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喪失勞動能力和其他經濟損失共計30000元。被告人張某堅持認為劉某受傷是由于劉某神智清醒,把腳放在車輪上造成的,故不應對其負責。
結論:雇主應承擔部分責任
法庭審理后判決被告雇主張某負主要責任,原告劉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張某賠償原告方經濟損失18899元,雙方當事人均對判決結果表示滿意。
深圳勞動律師說:雇主和雇員之間是受雇關系,應該對員工的人身安全負責。
被告人張某雇請原告劉某為其農田施肥,雙方約定報酬,二人之間形成雇傭關系,被告人作為雇主和本案中雇傭活動的受益者,在原告年齡已大,喝酒吃飯時,用兩輪摩托車將原告送回家中,應當謹慎駕駛,履行高度注意義務,保證行車安全,故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害負有過錯,應負主要責任,被告劉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自己年紀大了,還在回家前的晚餐上喝酒,使自己的行為控制能力減弱,對自己的傷害也應負相應的責任。深圳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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