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1年3月31日,小王加入公司,擔任平面/3D設計師。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3月31日至2024年3月30日,試用期約定6個月,月薪6000元。
工作不到一個月,2021年4月25日,5日,小王的領導在微信上告訴小王:公司有很多業務,你的工作需要很多糾錯。目前,公司沒有更多的人力和?精力一次又一次地審查你的設計圖紙,所以你決定不留下來。你可以在月底離開,如果有什么事情,你可以提前離開。作為聾人,小王基本上不知道勞動法律保護,工作經驗也很少。當他看到領導的話時,他認為公司已經解雇了她,所以他回答說:我知道,這讓你失望了。這些天我會找工作。如果我找到它,我會離開。
2021年4月26日,小王告訴公司,他早上去面試,下午去公司工作,事實上,他下午正常去公司打卡。2021年4月27日,小王繼續在公司打卡。公司直接拿出辭職申請表,讓小王填寫。小王在辭職原因欄中寫道不合適。同一天,公司為小王辦理了辭職手續,并打印了。
在小王找到工作近兩個月后,仍然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她認為在加入公司之前,另一家公司也給自己提供,因為公司領導多次說好話讓自己加入,說可以學習更多的繪畫逐漸適應工作,他決定加入公司,不到一個月后,公司覺得自己是一個負擔,沒有耐心使用自己,直接解雇自己。作為一名殘疾人,她比正常人更難找到工作。她拒絕了其他公司的提議,因為她信任公司,但很快被公司解雇,導致失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仲裁庭起訴公司非法終止與她的勞動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中最關鍵的證據是,小王于2021年4月27日簽署了辭職申請表,并在辭職原因欄中填寫了不合適。這種行為通常被認為是員工自己辭職,而不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因此公司不構成非法解除。小王反映,作為一名聾子,他對許多事情的理解能力與正常人不同。她認為公司領導在2021年4月25日的微信聊天中所說的所以他決定不留下來。公司解雇了她。4月27日,公司出具的辭職申請表只是公司正常的辭職交接流程。小王在上面填寫了不合適,這意味著公司認為她不合適,并要求她離開。然而,仲裁庭是否采納了這一主張存在一定的風險。
最后,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雙方在法庭上達成了調解。公司同意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向小王支付4000元的一次性補償。
深圳勞動法律師點評
事實上,用人單位沒有明確通知小王什么時候,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即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不清楚),從辭職的形式,是勞動者簽署辭職申請表,一般認定為公司說服,員工離職。
特此提醒:一些工人在企業勸阻時很容易將其理解為公司解雇/解雇自己。但事實上,勸阻并不是用人單位明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而是包含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含義,目的是讓勞動者主動辭職或與公司簽訂協商解除協議。用人單位勸阻成功的:第一,雙方可以簽訂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一般需要按照協議支付經濟補償;第二,員工也可以提交辭職申請或辭職通知(類似于本案)。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賠償金的風險,一般可以免除支付經濟補償的義務。工人需要區分其含義和不同情況下的后果,不要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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