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地方報道,部分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難以確定,從而難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給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深圳勞動律師帶您了解一下有關的情況。
為規范用人單位的就業行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如下:
一、用人企業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需要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社會關系可以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
?。ǘ┯萌藛挝灰婪ㄖ贫ǖ母黜梽趧右幷轮贫?,適用于受用人單位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的勞動者
?。ㄈ﹦趧诱咛峁┑膭趧邮怯萌藛挝粯I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企業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一些勞動社會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ㄒ唬┕べY支付憑證或者工資單、各種社會保險費支付記錄
?。ǘ┯萌藛挝话l給勞動者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ㄈ﹦趧诱哌M行填寫的用人企業單位通過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人員記錄;
(四)考勤記錄;
?。ㄎ澹┢渌麆趧诱叩淖C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會計憑證由用人企業單位負舉證證明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一致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發展提出終止勞動社會關系的,應當嚴格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管理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作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建筑企業、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應當將項目(業務)或者管理權外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并聘用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所雇用的勞動者,具備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主體資格用人單位的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存在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職工工傷自認補償的主體是工傷治療。
基于對工傷賠償協議工作性質的上述我們認識,人民通過法院在審理以及相關法律案件時應當學習貫徹任意法所要求的價值管理理念,充分體現尊重學生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企業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則應當得到認可該協議的內容及效力。
在審查時應當需要注意,如果沒有工傷賠償協議之間存在具有以下兩種情形,其效力則有待進一步商榷:其一,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理論原則,即突破了意思自治的行使邊界;其二,有損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即存在一些欺詐、脅迫、趁人之?;蝻@失公平的情形,如約定的賠償金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能夠享受的工傷醫療保險公司待遇。
對于解決上述顯失公平的判斷這些問題屬法院認為自由裁量的范圍,法律上可參照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轉讓商品價格水平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服務市場信息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都是可以發展視為一種明顯減少不合理的低價。
實務上可參考中國地方生活經驗主義做法,如重慶以低于法定賠償的75%作為重要依據,及相關分析案件的調解處理結果(一般在法定賠償標準的基礎上打七八折)。故以不低于法定賠償標準的百分之七十作為教師認定賠償協議選擇是否正確顯示公平的標準,較為科學合理。
深圳勞動律師認為,在這起案件中,在一起交通事故之后,張某于2015年與雇主達成了賠償協議。雇主承認勞動者因工受傷,同意通過協議自行支付有關賠償,協議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達成的賠償金額并不顯得不公平,因此,即使張某沒有獲得工傷證明,他也有權根據與雇主達成的工傷賠償協議要求相應的賠償。
勞動合同的終止:相關情境與法律 | 深圳法律咨詢網解讀:用人單位單 |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權威解讀:不續 | 深圳勞動合同律師解析:2024年勞動 |
企業破產之后勞動爭議如何解決? | 公司能否以員工違反規章解除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