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七于2014年11月1日加入某物流公司(下稱公司),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薪7500元。2016年4月,王小七從總務經理調整到冷鏈中心主任,經調整后,工資標準從每月7500元調整到每月3000元,王小七從五月二十五日開始工作,從五月二十六日開始,就沒有再來公司上班。深圳勞動律師為您解讀。
8月25日,該公司寄給王小七一份工作通知,通知內容如下:王小七同志:從2016年5月26日到2016年8月25日,您連續缺勤達65天,按照勞動法和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您嚴重違反了公司勞動紀律,在接到通知后3天內,請您到單位報到上班,或者提供其他材料和曠工期間合法、有效的理由,到期后,按有關規定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進一步追究相關責任。這份快件沒有妥當,因為拒絕退回。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司在《青島日報》發表了《通知》,內容如下:王小七同志:請您于本公告見報之日起15天內到公司辦理離職相關手續,逾期不辦理,將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十二月六日,公司委托王小七對王小七的身份證地址進行實地探訪,沒有發現王小七。
2017年1月4日,公司做出解除王小七曠工合同的決定,并載明:王小七,男,2008年8月進入港口,現為公司冷鏈中心協檢員。從2016年5月26日缺勤到現在,已經有150多天沒有上班了,在這期間,公司多次打電話或發短信給公司,并且在2016年8月25日寄去上班通知書,勸他回單位報到上班,但王小七電話沒有接,短信也沒有回復,拒收快遞。2016年12月6日,公司派人根據其勞動合同和身份證登記地址進行走訪,結果發現該人并未找到。考慮到上述情況,經公司工會、職代會審議通過,決定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嚴肅處理。2017年1月4日,公司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了對王小七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一月十二日,公司做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解除了與王小七的勞動關系,解除原因為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時間為2017年1月12日。
三月一日,王小七以公司為被告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勞動合同27萬元,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王小七不服,提出起訴。深圳勞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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