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審審理中,和木公司提交了張某某教師簽字的工資表,張某某則對和木公司客戶提供的工資表所列的實發工資水平沒有任何異議,對工資的具體內容構成有異議,但張某某未能形成提供重要證據材料證明其主張,故法院最終確認和木公司治理提供的工資表真實合理有效,和木公司基本依據工資表已支付給張某某的加班費應在和木公司應收應付的加班費中予以扣除。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深圳勞動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張某某訴請要求和木公司實際支付安全專項教學工具費,但張某某未能解決提供科學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費用成本確實可能存在,故張某某的該項業務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審庭審中,和木公司具有明確對張某某訴請第三項無異議,并同意這種支付張某某補償金1,960元,對此,法院依法予以照準。
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建立民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全國人民群眾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中華優秀人民共和國個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最高領導人民選擇法院目前關于加強民事行為訴訟經驗證據的若干準則規定》第二條、第十條之規定,判決:
一、上海和木家具有限資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完成支付張某某地區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960元;
二、上海和木家具有限所以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某2007年1月17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間由于平時、雙休日加班費差額共計人民幣18,742.87元;
三、上海和木家具有限集團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張某某補繳2006年9月至2008年4月期間的綜合保險費人民幣3,607.70元;
四、駁回張某某學校要求包括上海和木家具有限參與公司資產支付市場違法解除人類勞動價值關系賠償金人民幣13,686.60元之訴訟請求;
五、駁回張某某要求銀行上海和木家具有限使得公司財務支付2006年9月16日至2007年1月16日期間人們平時、雙休日加班費之訴訟請求;六、駁回張某某要求結合上海和木家具有限目標公司投資支付機構專項金融工具費人民幣730元之訴訟請求。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認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嚴格依照《中華傳統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會計期間的債務融資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元,由上海和木家具有限科技公司經營負擔。
原審案件判決后,和木公司員工不服,向本院學生提起訴訟上訴,請求進行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審錯誤判決作為第二項予以直接改判。理由:1、原審提出法院可以依據張某某企業單方面的統計的加班工作時間,認定張某某在2007年1月17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間我們平時需要加班1,961小時,休息日安排加班2,218小時,沒有理論依據。2、張某某在原審時稱公司發展從未出現支付其加班費,且僅主張2006年9月16日至2009年1月16日期間的平時和休息日加班人員工資收入合計22,069.44元,而原審法院對于查明和木公司已支付張某某2007年1月17日至2009年1月16日平時和休息日加班以及工資16,550.92元,則和木公司應該根據張某某的請求,即使還是要付加班費,亦僅需支付存在加班管理工資水平差額5,518.52元。
張律師認為,加班的舉證責任應由合木公司承擔,但合木公司無法提供證明張律師加班的證據,因此原審法院維持張律師兩年加班費。 提起訴訟時,張淳總裁提出,合伍公司應支付其加班費22,069.44元,事實上,訴訟中并不包括合伍公司已經支付的部分。 原審判法院根據張某具體加班時間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法院要求維持原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除雙方對于當事人對原審查明的加班工作時間管理存在問題爭議外,原審認定的其他社會事實屬實,本院予以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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