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況
2017年11月,尚蕾(化名)加入徐州某醫藥公司,2019年18月某日,尚蕾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全身多處受傷。
2019年12月底,尚磊事故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2020年6月,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尚磊被認定為9級殘疾,無護理依賴。
由于制藥公司沒有為尚磊參加工傷保險,尚磊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工傷賠償,只有保險公司索賠的交通事故賠償金超過2萬元。
尚蕾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制藥公司支付工傷賠償金。
仲裁委員會裁定,制藥公司支付一次性殘疾補貼32157元,停工期工資21438元,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225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4.5萬元,拖欠工資12595元。
公司對停工留薪期工資及一次性傷殘補貼金額有異議,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尚磊要求支付合理、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制藥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裁定,醫藥向尚蕾支付停工期工資21438元,一次性傷殘補貼32157元(裁決中其他無爭議事項未執行)
因此,商蕾向二審法院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即使當事人只拒絕向人民法院起訴,整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也沒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仍應當按照全面獨立審理的原則,審理勞動爭議的全部內容。
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在審判方式上應當區別于被忽視的訴訟原則。作為法院發現的案件事實的一部分,當事人未提起訴訟的仲裁裁決應當納入人民法院法律效力的裁決文件主體,作為執行的依據。
最終判決
最后,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制藥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尚蕾工傷賠償總額116757元。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一些事項不服的,依法提起訴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爭議方只對部分爭議事項提起訴訟,其他無異議的裁決是否無效?
例如,當員工提出勞動仲裁時,仲裁委員會裁定雇主支付加班工資、經濟補償、帶薪年假工資等事項。單位對加班工資裁決有異議,并向法院提起訴訟。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根據法律訴訟中普遍適用的忽視原則,法院不會主動啟動審判程序,也不會作出相應的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裁決中未提起訴訟的事項,應當作為案件事實的組成部分,作為執行的依據。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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