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哺乳期安排夜班,辭職能要求經濟補償嗎?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為您帶來下面案例。
顧女士在蘇州一家公司的一家商店擔任副經理。根據合同,日常工作采用10:00至22:00的最后一次休息制度。懷孕后,即使在懷孕后期,她仍然加班到凌晨。
產假結束后,公司將其調到另一家商店,并通知哺乳期仍需晚班。經過多次溝通被拒絕后,顧女士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但當她收到公司頒發的辭職證明時,她發現辭職的原因被寫為因個人原因終止勞動合同,導致她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
談判失敗后,顧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因拒絕接受仲裁結果,她向姑蘇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
被告公司辯稱,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原告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后認為,國家對女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政策,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女職工夜間加班,即使按照國家法律支付相應的加班費,仍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上述情況,女職工有權依法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調解結案,調解金額與一審判決金額一致。
《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休息時間。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安排女職工在原崗位工作。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應當與女職工協商解決。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延長或者安排夜班。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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