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王在一家海鮮制品公司工作了一年多,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9月,雙方協商終止勞動合同,簽訂終止協議。協議只有幾句話:公司一次向王支付5000元,包括工資、經濟補償等所有費用,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此外,雙方沒有其他勞動爭議。離開后,王的一位朋友告訴他,如果他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他將得到雙倍的工資。根據王的原工資水平,雙倍工資至少超過4萬元。
王一聽,就去原公司索賠。原公司認為雙方的爭議已經解決,不同意給錢。王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在審判過程中,公司承認王在公司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與此同時,公司提出了協議,認為王已經得到了賠償,雙方的所有爭議都得到了解決,包括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所以公司沒有理由再次賠償王。王認為,當他簽訂協議時,他不知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支付雙倍工資,所以這個協議顯然是不公平的。
裁判結果
仲裁裁定終止協議有效。根據協議的有關規定,雙方無爭議,即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爭議已解決。因此,王不得向公司要求賠償。
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勞動者不得以放棄權利的形式免除用人單位的義務。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即雙倍工資),雙方在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就賠償事項達成協議。在本案中,王與公司就終止勞動關系達成協議,簽訂終止協議,一次性支付5000元,雙方無其他勞動爭議。因此,王的請求不再得到支持。
從勞動者的角度來看,在簽訂協議時,應咨詢相關專業人員,了解其權利,并在此基礎上權衡是否簽訂協議。否則,一旦簽字,后悔就太晚了。不了解法律規定不構成違約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