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定會牽扯到財產分割,特別是作為房產,更是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爭辯的焦點。那么您知道夫妻離婚房產分割的幾種常見問題有哪些?下面,就讓龍崗區律師告訴您答案。
一、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貸款購買的房屋,應該如何認定?
如果雙方沒有對婚后財產進行特別約定,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雙方名下,也不問房屋是貸款購買抑或全款購買。
但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時,另一方可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權益遭受損害的一方只能在離婚時請求擅自處分的一方賠償損失。
法官提醒夫妻雙方在購房時應該將雙方姓名同時簽署在購房合同、發票等購房資料上,并將房產證辦理在雙方名下,以避免日后發生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情況。
鑒于夫妻之間房產歸屬的相關規定散見于各類法律法規文件中,且內容紛繁復雜,法院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梳理、匯總和分析,以期為公眾普法、解惑。
二、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產證上“加名”,如何認定房產歸屬?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前一方已經支付全部房款購買的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產權證僅僅是一個物權憑證,決定房產歸屬的關鍵是房產的出資情況,而非房產證的取得時間。即便婚后才取得產權證,該房屋依然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公民對個人的財產權益具有處分權,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將一方擁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變更房屋登記,在房產證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種常見的贈與方式。夫妻雙方應攜帶相關證件,辦理變更手續。如果雙方沒有對房屋的份額做出特別的約定,而只是簡單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則應認定房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各擁有50%的產權。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法官建議雙方將各自擁有的房產份額在房產證上注明。
看了龍崗區律師的上述內容后,您是不是知道了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呢?如有更多問題可到律師事務所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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