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在20世紀80年代的過程中,由于在一系列大規模的災難中未能確保定罪,公司過失殺人的責任問題被提出來。1987年發生了有192人死亡的Zeebrugee悲劇和有31人死亡的King's Cross火災,1988年的Piper Alpha石油鉆井平臺爆炸導致167人死亡。在1987年的Zeebrugee悲劇中,渡輪Herald of Free Enterprise在離開港口時船門打開后翻了,導致192人死亡。負責確保船門關閉的助理正在睡覺,船長無法從船橋上確保船門是否關閉。調查發現,不負責任的管理決策造成了操作上的危險。對P&O公司的起訴失敗了,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對包括該公司在內的被告進行過失殺人罪的適當定罪,因為沒有高級官員對犯罪行為負有足夠的責任或具有過失殺人罪的必要犯罪意圖。被告中沒有一個人可以被判處過失殺人罪,因此公司也不能被判處過失殺人罪。疏忽是由許多個別雇主分擔的,但不足以支撐刑事責任,然后將歸咎于公司。
《企業過失殺人和企業殺人法》獲得了皇家批準。該罪行于2008年4月6日生效,在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稱為公司過失殺人,在蘇格蘭稱為公司殺人。在《公司過失殺人法》之前,根據普通法,有兩種方式可以認定公司對犯罪行為負責。通過使用替代責任和通過使用識別理論。在R v HM Coroner for East Kent Ex p. Spooner和Att-Gen。通過使用替代責任,公司可以為其雇員的罪行負責,就像人類雇主可以為其雇員的罪行負責一樣。然而,這只適用于嚴格責任的法定罪行,它不用于證明公司對過失殺人等罪行的責任。
識別學說,也被稱為另一個自我學說,意味著在每個公司中都有某些人被識別為公司本身,同樣,這些人在公司業務中的行為被識別為公司本身的行為。根據丹寧勛爵,在H.L. Bolton (Engineering) Co Ltd訴T.J. Graham & Sons Ltd一案中(在該案中確立了指導思想測試),公司可以被視為一個有大腦和手的人體。公司的董事和經理或其他有足夠權力的合伙人代表公司的大腦。普通工人不能說是代表公司的思想和意志,因為他們只是做他們被命令的工作,他們代表的是手。根據識別學說,我們要尋找的是有能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他們可以被識別為公司的頭腦和意志。該學說要求一個人單獨做了犯罪的要素--過失殺人,如果他被認定為公司的思想和意志,那么公司就要對該罪行負責。
深圳站律師提出根據鑒定原則,在大多數情況下,要確保對公司重大過失殺人的定罪是非常困難的。因為必須找到一個對重大過失殺人負有個人責任的人,而且他必須有足夠的權力被認定為公司的思想和意志,所以對小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公司進行起訴都被證明是非常困難的。在1994年的Kite and OLL Ltd一案中,該公司和其總經理都被判定犯有過失殺人罪。然而,在此案中,該公司是一個人的公司,其指導思想和意志是其總經理,所以公司的責任隨著其董事的定罪而自動確立。然而,在大多數具有相當規模的公司或具有復雜管理方式的公司中,識別原則是確保成功起訴的一個障礙。在這類公司中,對公司事務的個人責任由眾多董事和經理分擔,因此很難證明個人對過失殺人的犯罪意圖和行為有足夠的責任,以便進行刑事起訴。
大規模的災難,對過失殺人罪的定罪未能確保遵循。在Ladbroke Grove車禍后沒有提出指控。此外,1997年9月19日,一列來自斯旺西的高速列車在Southall與一列貨運列車相撞,導致7人死亡,多人受傷。負責高速行駛的操作員被指控犯有過失殺人罪。沒有進行審判,因為法院認為,在非人類被告被起訴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可以確認的人類的監護人來定罪。沒有進行審判,被告因1974年《工作場所健康與安全法》第3(1)條規定的罪行而被判刑。被告的雇員沒有被起訴。由于缺乏對公司過失殺人/謀殺的具體規定,以及未能確保對上述任何大規模災難的重大過失殺人的定罪,引起了公眾的強烈不滿,也使法律的可信度受到質疑。該法案旨在處理無法證明公司刑事責任的災難,并希望確保對生命損失負有責任的公司能夠在法律上被適當追究責任。
新的公司過失殺人罪是由法律委員會在1996年提出的。2007年7月26日,《公司過失殺人和公司殺人法》獲得了皇家批準。該罪行于2008年4月6日開始生效。
該法案廢除了普通法中適用于公司因重大過失而過失殺人的責任,并設立了新的法定公司過失殺人罪。該法第1條規定了新的罪行。根據第1(1)條,本條適用的組織,如果其活動的管理或組織方式(a)導致某人死亡,以及(b)相當于嚴重違反該組織對死者負有的相關照顧義務,則構成犯罪。根據第1(2)條,本條適用的組織是(a)公司(b)附表1中所列的部門或其他機構(政府和官方機構)(c)警察部隊(d)合伙企業,或作為雇主的工會或雇主協會。第1(3)條規定,只有當一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或組織其活動的方式是第(1)款中提到的違反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時,該組織才有可能犯有本條規定的罪行。該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是建立了 "相關的注意義務"。正如第2條廣泛解釋的那樣 (a)作為雇主的責任 (b)作為承諾的占有者的責任和(c)有關的責任。該法第18條規定,它不適用于個人,他們不能對公司過失殺人罪負責。然而,個人將繼續根據普通法中的重大過失殺人罪以及現有的健康和安全立法承擔責任。 深圳律師事務所
深圳站律師講述巴西焦瑪大樓火災 | 羅湖深圳站律師簡述刑事訴訟法 |
深圳站律師解答挑釁法定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