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借”與“今借到”區別明顯!“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vs“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張某今借劉某5萬元”,很有可能說明劉某并未將5萬元給張某。張某今借到劉某5萬元”,則恰恰說明這個錢已經到手。雖說只相差一個“到”字,但法律規定借貸關系以借款人收到錢時開始生效。
我國合同法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是以出借人將出借的款項實際交付給借款人作為生效條件,“今借”從字面上理解,僅僅表明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達成借款的合意,尚不能反映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出借人憑此類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借款人還款,借款人對出借人是否交付借款提出抗辯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不會支持出借人的請求。
而“今借到”則表明雙方之間既存在著借款合同關系,也表明出借人已經將借款交付給了借款人,一般情況下可以作為出借人已經履行交付借款義務的證據。但并不是所有持“今借到”借條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張權利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對借款行為存在著合理的懷疑,如大額借款等,則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的關系、出借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出借能力、借款方式、走款途徑等,通過生活經驗法則進行審查。
案例:
陸某和王某既是老鄉又是好友。2015年底,陸某先后3次累計借給王某6.6萬元。2016年2月3日,應陸某的要求,王某出具了一份內容為“今借到陸某人民幣陸萬陸仟元整(66000)”的借條。2016年3月8日,王某通過支付寶向陸某歸還5000元,其后未能再還款。陸某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向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償還剩余借款。庭審中,陸某表示放棄利息,只要王某償還剩余本金6.1萬元。
法庭上,王某辯稱,他雖然出具了借條,但是沒有實際收到借款,其向陸某支付的5000元并非歸還本案借款,而是歸還其之前欠陸某的5000元借款。
羅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陸某向王某分3次支付小額借款,王某向陸某出具借條,符合民間借貸正常交易習慣,王某在借條上特地明確載明“今借到”,且在出具借條后一個多月時間,歸還陸某5000元。對此,王某雖然主張其未收到案涉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但其未能合理解釋為何在未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即出具借條以及為何未收回借條,同時其稱所還的5000元借款是償還以前的借款,也未能舉證證明,故應當認定雙方民間借貸關系成立有效,遂判決王某歸還陸某借款本金6.1萬元。
王某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深圳羅湖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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