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太高,而買房的年輕人一般也沒有太多的資金,所以父母一般會幫忙把首付款付了,但是,如果小夫妻離婚的話,該怎么辦?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龍華區律師事務所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置辦房子或許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子或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為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與子女成親以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或出資屬于子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
然則,假如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或部分出資時明確暗示該房子或出資是給子女及其配頭兩邊的,則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頭雙方的贈與,該房屋或出資即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要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二、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置辦房子或許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該房子或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然則,假如子女結婚后,父母在為子女置辦房子或許為子女購房部分出資時明確暗示該房子或出資是贈與一方的,那么,該房屋或出資應當認定為被贈與方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法律實踐中,上述兩類情形中有一個須偏重掌控的難點,這便是父母“明確暗示”的時候題目。這個“明確暗示”,最佳應當是在購房或出資之時,或許在辦理房子所有權證以前做出,而且應有相應的證據證實。最有證實效能的證據方式是簽訂贈與條約并辦理公證。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后,或在子女離婚糾紛已經發生、準備離婚之時才做出“明確表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這種事后才作出的“明確表示”或事后才簽訂的贈與合同,也很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三、子女結婚前以及子女結婚后,父母為子女購房出首付款或許出資一部分,別的部分在子女結婚后自行領取或經由過程銀行存款領取。這類情形,父母出資的部分按上述第一、二種情形分手處置。子女在婚后自行領取或婚后通過銀行貸款支付的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銀行貸款未還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分擔。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在子女離婚時若何處置的規定,偏重強調了父母的意愿,表現了父母“意義自治”的準繩,同時也充沛維護了子女配頭的正當權益。是以,父母在為子女出資購房時一定要充分了解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表達自己真實的意愿,并及時辦理相關的法律手續。只有這樣,在子女一旦發生離婚糾紛時,才能做到未雨綢繆,使矛盾得以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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