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6月29日,人民檢察院起訴被告人趙某某犯強奸罪。經審理,我院于2019年4月21日作出了0604刑初310號刑事判決。之后,當地人民檢察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經審理,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作出刑事裁定(2019年),裁定撤銷原判,送回本院重新審理。本院適用普通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被告趙某某及其辯護人王慶峰、陳博,證人于某出庭參加訴訟。審判已經結束。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趙某某通過被害人楊某的男友于某認識,并到被害人楊某的住處某世紀家園小區幫忙調解被害人楊某因房屋裝修與工人發生的糾紛,當晚被告人趙某某及其愛人、于某及楊某在一起就餐,之后為方便聯系,被告人趙某某、于某、楊某三人建立了微信群,后于某退群,二人建立了微信聯系。雙方在微信中無曖昧言語。2017年11月20日0時許,被告人趙某某主動找楊某聊天后,得知楊某一人在家,便駕車來到被害人楊某家,其敲門,門自動開了,屋內未開燈,其進入臥室,被害人楊某正在熟睡,其將被害人楊某叫醒,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將正在月經期的被害人楊某強奸兩次后離開。因其內褲落在楊某家,其敲門進入楊某家,采用用暴力手段對楊某進行猥褻,而后離開。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供了書證案件來源、發破案經過、戶籍信息等,證人于某的證言,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鑒定結論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趙某某否認公訴機關的指控,辯解稱其上樓敲門時門是敞開的,其進入房間內與楊某發生兩次性關系后離開,因內褲遺忘在楊某家中又中途返回,楊某為其開門,其又想和楊某發生性關系,因楊某月經不便,其在楊某胸部摩擦射精,其不應構成強奸罪。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理由如下:
1.發生關系前,被告人因幫助被害人解決裝修糾紛而認識,二人曾微信聊天,被害人并不反感,被告人提意到被害人家中,被害人并未拒絕,且被告人到被害人家時,被害人在明知存在門鎖不嚴的情況下,仍未鎖門。發生關系的地點是居民樓,夜深人靜,被害人并未呼救。發生關系后,被告人中途返回,被害人為其開門。上述事實不足以認定本案為強奸。
2.公訴機關指控的包括門未上鎖的原因、被害人身上0.6cm傷口形成的時間及原因等事實尚未查清,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被告人采取了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
3.本案僅有被害人的指控,與被告人供述不一致,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所得結論不是唯一,應對被告人宣告無罪。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趙某某受其朋友于某邀請,幫助解決被害人楊某(于某女友)的裝修糾紛時認識了楊某。同年11月7日,趙某某與楊某成為微信好友并通過微信聊天。當月19日22時32分許,趙某某與楊某通過微信聊天,后于23時40分許提意去楊某家中,楊某未回應。23時52分許,趙某某駕車趕到位于某區世紀家園楊某家門外,發現門未鎖便自行進入。隨后,周某某在楊某臥室的帳篷內與楊某發生兩次性關系,于次日2時36分許駕車離開。趙某某發現其清洗的內褲落在楊某家,遂中途返回,楊某為其開門。趙某某欲再次與楊某發生性關系,因楊某月經,趙某某在楊某胸部摩擦射精后于凌晨5時許離開。
2017年11月22日9時許,民警將趙某某傳喚到龍崗分局并抓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案件來源、抓獲經過、發破案經過,證實本案的由來及偵破過程。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趙某某的自然身份情況。
3.大慶龍南醫院門診病歷,證實楊某到大慶龍南醫院婦科門診檢查,檢查結果為:外陰陰道正常,少量血性分泌物,宮頸光滑,子宮正常大小,無壓痛,雙附件未見異常。
4.公安局110受理單、報案經過說明,證實于某于2017年11月20日12時11分37秒報警稱有人非法侵入世紀家園某室(楊某家),報案人稱家中被盜,民警出警調查后沒有發現其家中被盜,楊某閉口不言實際情況,公安機關未受理案件。楊某于當日15時35分01秒到公安機關報警稱強奸,民警準備對其制作報案筆錄時其稱不報警便回去了。當日18時許,其又來報警稱被強奸,但稱沒有證據不報警了。11月21日10時許,楊某到分局報警稱被強奸,公安機關對其制作了報案筆錄。
5.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趙某某是其男友于某的朋友,因其裝修房子,其建微信群與于某、趙某某討論房子裝修的事情。2017年11月7日,其與于某吵架了,趙某某讓其加微信好友并偶爾發微信,其禮貌性的簡單回復。11月19日22時許,趙某某發微信要來其家中,讓其下樓,其當時沒看見微信。20日0時許,其感覺家中進人并喊“翻譯”,其知道是趙某某來了。趙某某與其發生兩次性關系,每次大概二十多分鐘并在體內射精。事后,趙某某將帳篷搬到客廳,然后收拾床,處理衛生紙,清洗內褲,洗完回來和其聊天,大概到2時許離開。趙某某離開后又給其打電話取落下的內褲,其開門后趙某某進入家中,要陪其到天亮。期間,趙某某又摩擦其胸部射精。早上6時,趙某某離開,其接到于某電話,于某發現其情緒不對,就到家中讓其報警,其怕趙某某傷害于某,而且趙某某妻子快要分娩,其不想傷害到孩子,就沒有報警。11月21日,于某說趙某某妻子已經生產,其就報警了。
6.證人于某的證言:其和楊某是戀人關系。2017年11月20日,其與楊某通話時發現楊某一直哭,其趕到家后發現楊某臉色難看,因裝修工人在,其不便追問。13時30分許,楊某哭著說家里該換鎖了,家里進人了,楊某不說原因就是哭。其報警,警察未發現被盜情況后離開。警察走后,楊某說關系到一個生命,要想想再說,其害怕楊某生命受到威脅就打電話報刑警,警察來后,楊某還是不說,警察就走了。其問是否和趙某某有關,發現楊某眼神特別驚恐,其感覺和趙某某有關,楊某讓其看聊天記錄,其知道趙某某來家里了,就給趙某某打電話,趙某某沒承認,楊某說怕吃虧不讓找趙某某。其問楊某是否報警,楊某同意報警。在楊某準備報警的時候,其發現聊天記錄不見了,因無證據,楊某撤回報警。大約20時左右,楊某說被趙某某強奸了,其讓楊某報警,楊某說怕報復,而且沒有證據,其找到手機店的技術人員將聊天記錄恢復,楊某說等趙某某孩子出生之后就報警。21日8點多,其騙楊某說趙某某家孩子已經出生,楊某就報警了。
7.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其和于某是朋友,因為平時玩游戲于某女朋友楊某幫著翻譯,所以稱楊某“翻譯”。2017年10月中旬,楊某裝修房子,于某找其幫忙調解。11月7日,楊某和于某發生矛盾,其就主動要求加楊某的微信,成為微信好友后就開始聊天或視頻。11月19日23時許,其得知楊某自己在家,其就告訴楊某要去楊某家敲門嚇唬她,楊某沒回復,其認為默許了。其開車到楊某家,敲門后發現門開著,進屋看見楊某在臥室帳篷里睡覺,其將楊某拍醒。其和楊某在臥室床上的帳篷里發生性關系,事后其去衛生間扔的紙,清洗內褲并晾在客廳衣架上,四十分鐘后其和楊某又發生了性關系。其下樓后發現內褲沒拿,就回到楊某家門口邊打電話邊敲門,楊某開門。其下樓把內褲放在車里拿著手機和包又上樓了,其和楊某躺在床上大約一個小時,又想發生關系,但是楊某來例假了,其就用生殖器在楊某胸部摩擦后射精。大約凌晨五點,其離開楊某家。事后于某給其打電話,其沒承認。
8.現場勘驗筆錄及帳篷,證明案發現場的情況,在臥室入口處地板上、衛生間垃圾桶內提取到衛生紙。
9.(慶)公(刑技)鑒(法物)字[2017]2327號鑒定文書的鑒定意見為:現場提取的臥室地面衛生紙上、衛生間垃圾桶內衛生紙上、受害人楊某使用的衛生巾上的可疑斑跡檢出人精斑,15個STR分型與趙某某相同,似然比為2.53×1020。
10.(慶)公(刑技)鑒(電)字[2017]198號電子檢驗報告,證實趙某某與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
深圳刑事律師指出強奸是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志是本案的關鍵。公訴機關提交了門診診斷書、病歷及手指損傷照片等證據材料用以證明趙某某使用了暴力手段。經查,楊某于11月21日18時許到大慶龍南醫院急診科就診,自稱外傷后右手疼痛2天,經診斷為手指損傷。該組證據雖能證實楊某手指損傷的事實,但無法證實損傷的具體時間,進而無法認定該損傷系趙某某所致。另外,趙某某在楊某家中與其發生兩次性關系后離開,中途因取內褲返回,楊某為其開門,在該過程中,無證據證實趙某某違背了楊某的意志。
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某犯強奸罪的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故公訴機關指控趙某某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深圳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