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由誰管轄,兩法院裁定意見相左,這讓基層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yè)農村部門咋辦?造成這種局面,是法律本身概念模糊,還是基層法院適用法律出了偏差?原告萬長保訴被告龍華農業(yè)農村局及第三人張某桂、張建軍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1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長保的委托代理人周開文,被告龍華農業(yè)農村局的委托代理人于某生、趙某花,第三人張某桂、張某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謝某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長保訴稱:2002年1月12日,原告與第三人簽訂了《屋基轉讓協(xié)議》,第三人在沒有辦理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情形下,于2018年進行非法建設,在建設過程中,除占用轉讓范圍內的國有征收土地,還超占了部分原告的基本農田。龍華自然資源局因原告的舉報對第三人多次送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第三人不予停止。依據龍華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龍華委(2020)1號文件規(guī)定,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郵寄了“要求查處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申請書”,被告收到申請后一直未對原告做出答復,第三人仍然在違法建房。特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對第三人違法建房履行法定職責,并要求拆除第三人占用原告基本農田違法建筑物的申請予以答復;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12日,原告萬長保與第三人張某桂簽訂了《屋基轉讓協(xié)議》,約定將萬長保申請用地的六間門面中的三間及向后延伸2.6米的空余地轉讓給張某桂,轉讓價格3.8萬元,萬長保已收取3萬元。雙方在締約時,均已明確涉案土地將轉為建設用地,由政府對其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每間門面(約寬4米、進深10米)的出讓價格為本組村民5000元、外組村民6000元,相關用地人員申報后交納相關費用,經過審批即可獲得土地使用權。后在履行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糾紛,第三人一直未能在爭議地上建房。2018年,第三人再次開始修建房屋,在建設過程中,原告以轉讓地使用范圍有爭議、第三人未取建設手續(xù)擅自建房為由,多次向龍華自然資源局舉報請求查處。2020年6月29日,原告又向被告龍華農業(yè)農村局提出要求查處第三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申請。被告收到申請后一直未予答復,原告遂訴至法院。
另查明,2020年3月15日,龍華委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發(fā)了龍華委(2020)1號《關于調整自然資源局等部門有關農村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職責的通知》,文件規(guī)定根據2019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業(yè)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就農村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建設的管理職責進行了調整,農業(yè)農村局負責農村住房建設的宅基地的改革和監(jiān)督管理服務等工作。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萬長保起訴的是龍華農業(yè)農村局,訴訟請求是要求龍華農業(yè)農村局履行查處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法定職責。經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七款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國務院農業(yè)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農業(yè)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和本級的規(guī)范性文件,沒有明確查處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系龍華農業(yè)農村局的法定職責,該職責明顯不屬于龍華農業(yè)農村局權限范圍,而且第三人張某桂、張建軍在建房屋的爭議土地明顯不屬于宅基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查處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法定職責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萬長保的起訴。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50元,退回原告萬長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深圳龍華土地咨詢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