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字的財產分割協議不一定具有司法效力,若是一方能拿出證明是對方脅迫或者是欺詐其簽署的離婚協議,那么該協議就不會具有效力。具體內容跟隨深圳南山律師一起往下看。
一、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簽署的財產分割協議不一定具有司法效力。一般民事合同自當事人簽訂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為了離婚的目的而簽署的協議,在離婚的條件下,如果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沒有離婚,他們都不能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要求財產,這在他們離婚時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在沒有拿到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離婚生效之前,離婚協議不生效,隨時可以反悔。
2.《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企業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社會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其他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發展具有重要法律制度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可以發生矛盾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合作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技術問題反悔,請求變更工作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人員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自己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一些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全面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離婚后(即離婚證明簽發后),在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條款或訂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如有欺詐、脅迫等行為,可向法院申請變更或取消財產分割協議條款或財產分割協議條款。
3.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由另一方承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教育費、生活費的金額和期限。 經雙方同意。 關于兒童生活和教育費用的協議并不妨礙兒童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最初商定或決定數額的合理索賠。
二、離婚財產分割要注意什么?
1.確定進行分割的原則和標準;
2. 在婚姻中,承擔更多義務的人可以要求賠償和分享更多的財產;
3.對方犯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罪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賠償;
4.離婚后自己一方文化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應該多分一些財產;
5.有子女一方、婦女一方、在單獨的房間里,財產可以得到妥善照顧;
6.財產進行分割最好找工作一個企業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
第一,為了區分分割財產是由股份共有還是由股份共有,將由股份共有的分割財產由財產共有,再由現有的股份分割。 第二,產權必須明晰。 第三,協議的內容應與平等待遇相一致,并考慮共有人對共同財產的貢獻。 另外,協議當事人對價值不適合分割或者分割損害的財產,可以采用折價方式進行賠償。 共同財產分割后,如果一方想出售其共有的財產,如果該財產屬于全部或者與其他共有人共有的財產一起分配,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若想結束自己婚姻家庭關系,雙方進行協商制度擬定離婚協議書也是我們一個非常不錯的方式,一般這種情形下,該協議書可以發展不是通過協商擬定的,但是必須得是雙方是自愿組織簽署的才可以。若是任何樣脅迫對方公司簽署了不平等的離婚協議書,那么是否會導致該協議無效的。
以上就是關于離婚協議的全部內容,對于財產分割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這樣才可以獲得更多權益,如果需要幫助,請咨詢深圳南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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