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變革的人圍繞著公平標簽、強制判刑、對現行法律的解釋以及現狀的矛盾結果提出了他們的論點。辯論只有在有兩種觀點的情況下才會進行,盡管目前關于謀殺的法律存在缺陷,但仍有現行制度的支持者。支持現行制度的論點圍繞著生命的神圣性、克服證據負擔的困難、威懾性的方法和社會責任的觀點。下面將對這些不同的觀點進行詳細的探討。對現行法律的主要抱怨之一是基于公平標簽的想法。在我們的社會中,給某人貼上不準確的標簽被認為是不公正的,特別是當這個標簽是謀殺犯的時候。格蘭維爾-威廉姆斯(Glanville Williams)寫道:"定罪中所述的細節應傳達罪犯的道德罪責程度,或者至少不應積極地誤導這種罪責......在任何情況下,如果定罪條款不代表他的真正罪責,一個人可能會感到不公正。" 在沒有殺人意圖的情況下被貼上謀殺犯的標簽,并不代表被告的 "真正罪行"。被判定犯有謀殺罪不僅會導致強制性的終身監禁,而且一旦,或如果被告離開監獄,這個標簽仍然存在。這將影響這個人的生活,可能會破壞他的家庭、他的事業和服刑后的正常生活的權利。羅杰強調了公平標簽的問題,"目前的謀殺和過失殺人的標簽都過于寬泛,并且由于其寬泛性而失去了其核心意義。目前的謀殺法將殺害受害者以確保其沉默的戀童癖者與因在爭吵中得意忘形,或也許是為了捍衛自己的財產而打算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人等同起來。" 社會對羅杰提到的這兩種情況做了很大的區分,但是謀殺犯的標簽卻沒有。當這個標簽出現時,社會往往會忽略個人情況的細節,而將這個標簽作為自己的標簽。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殺人罪是對謀殺和過失殺人的統稱。謀殺是一種普通法上的罪行,隨著時間的推移,通過法院發展。謀殺的普通定義來自于愛德華-科克,他寫道:當一個身心健全的人在女王的和平下惡意殺害任何一個人時,就會發生謀殺。這一定義闡述了犯罪的行為和犯罪意圖。犯罪行為是沒有爭議的:在女王的和平時期殺害任何人類。這使得謀殺成為一種結果犯罪;責任來自于被告的行為(或不行為)導致了死亡。爭議和學術辯論圍繞著該罪行的第二部分,即犯罪意圖要素。法院將 "惡意 "解釋為意圖殺人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正是這第二種對前述惡意的解釋引發了爭論。這意味著一個人盡管沒有殺人的意圖,卻可以被判定為法律體系中最終的、令人發指的罪行。斯泰恩勛爵在R v Powell案中雄辯地表達了這個問題;"在英國法律中,一個被告可能被判定為謀殺罪,而他在普通意義上并不是一個謀殺犯。
現行法律的另一個主要問題是謀殺罪的強制性終身監禁。許多人都會同意,最令人發指的罪行應該得到最嚴厲的懲罰,然而,正如已經強調的那樣,被定罪的謀殺犯并不一定實施了社會所認為的這種令人發指的行為。目前,法官對謀殺罪的定罪沒有自由裁量權。自1965年《謀殺(廢除死刑)法》以來,謀殺罪的定罪將被判處終身監禁。根據2009年《驗尸官和司法法案》的指導方針,確切的刑期長短不一,但這仍然規定18歲以上的被告的最低刑期為15年。這與過失殺人罪形成鮮明對比,法官在判刑上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這使得法官可以通過判決來減輕犯罪的嚴重性,這是謀殺罪所沒有的機制。由于法院對謀殺的定義,被告面臨強制性的終身監禁,而不是基于他真正的犯罪意圖的更低刑期。正是這種嚴厲的判刑方式,使得某人在沒有打算殺人的情況下被追究謀殺罪責。
除了法律上的問題,還有一些實際問題,例如嚴重的身體傷害或嚴重的身體傷害的定義是什么。如果謀殺的責任取決于造成這種程度的傷害的意圖,那么對于這種程度的傷害應該有非常明確和簡潔的準則。威廉-威爾遜在談到嚴重身體傷害的模糊性時寫道:"它被定義為沒有比 "嚴重 "而不是 "實際 "的身體傷害更精確的含義"。這種定義和指導不夠有力,無法公平地使謀殺指控合法化。此外,由于所要求的傷害程度過于深奧,允許嚴重的身體傷害導致謀殺指控,可能會導致一個人不僅因為他無意的事情而被起訴和定罪,而且實際上是因為他恰恰想避免的事情。這種不理想的結果有幾個著名的例子,比如膝蓋被擊碎,這種做法是以膝蓋為目標來懲罰受害者,但其確切意圖是讓他們活著。戈夫勛爵接受了這種情況以及另一種玻璃化的情況。盡管結果是死亡,而且顯然有意用碎玻璃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但陪審團 "不能把他稱為兇手",戈夫勛爵對他們表示同情。
目前的法律不僅與這些有爭議的領域兼容,而且還得到了最高層的肯定。所謂的 "GBH規則 "是上議院在R v Cunningham一案中的決定,該規則得到了包括當時大法官在內的上議院的肯定。此外,"'嚴重'這個形容詞在過去的謀殺案中指示陪審團時沒有引起問題",因此不需要進行改革。這一肯定的法律與法律作為社會危害的威懾力的論點是一致的。毫無疑問,故意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是社會希望阻止的,而對這種傷害進行嚴厲的懲罰,不僅在殺人法中,而且通過1861年《侵害人身罪法》,也是一種威懾的方法。如果不在殺人罪法律中加入這一要素,不僅對嚴重身體傷害的威懾力會減弱,而且許多 "真正的 "殺人犯會逃脫謀殺罪的判決,從而造成公平的標簽問題,與變革的支持者提出的論點之一相矛盾。這是因為要證明真正的殺人意圖非常困難。有很多情況下,被告確實打算殺死受害者,但由于證據責任,這無法證明。然而,通過使用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這些被告中的一些人可以被認定為謀殺罪。
正是上述論點的結合,導致人們大聲疾呼改革殺人罪的法律,因為目前關于沒有殺人意圖的謀殺指控是不合適的。然而,也有現行法律的擁護者。有一個強有力的論點是,法律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一個人攻擊另一個人,意圖對其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并導致受害者死亡,那么攻擊者對受害者的死亡負有道德上的責任。這是威廉-威爾遜等人認可的觀點,"我采取的觀點并不復雜,正如刑法專員在其他地方所主張的那樣,那些故意攻擊他人的人要對這樣做的后果承擔道德責任,因此要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無論這種后果是否可以預見。" 這種觀點取決于人們對刑法目的的看法,然而,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法律要求社會對其行為的結果負責是可以接受的。現行法律也符合傷害原則,即 "國家有理由將任何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定為犯罪"。這種觀點與生命的神圣性的論點是一致的。對社會上的許多人來說,生命的神圣性是至高無上的,這一點從它被納入《歐洲人權公約》就可以看出。對生命權的授予使得任何剝奪生命的行為都必須受到嚴格的監管。這導致了法律中的問題領域,如安樂死和墮胎,其法律是以謀殺法為基礎的。鑒于法院系統在這些領域的高調決定,如尼克林森訴司法部案,現在不是改變殺人罪領域的時候。議會拒絕改革法律,法院也是如此。這些決定是在大量的政治和法律爭論中做出的,但目前的制度卻贏得了勝利。改變謀殺的定義不僅會對殺人罪的法律產生負面影響,也會對其他這些高度情緒化和有爭議的法律領域產生影響。
總的來說,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殺人罪法律應保持原樣,以阻止暴力犯罪,并使社會對其行為負責。然而,不能僅僅因為其他領域的法律是基于這些法律的,就不去管這些法律。目前的法律有很多問題,特別是圍繞著公平標簽、強制判刑以及解釋和執行的困難。這些問題直指我們法律體系的核心,不能繼續保持不變。法律委員會一再被議會忽視,但他們的憂慮仍然存在,建議可以改善目前的制度。兇殺法應該進行改革,因為如果某人沒有殺人的意圖,讓他承擔謀殺的責任是不合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永遠是最終的做法。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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