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關押在警察局的被拘留者的權利
被拘留者是指被拘留的人。2008年《歐共體議會法典》規(guī)定了對被警方拘留的嫌疑人的拘留、待遇和審訊的要求,但這并不涉及恐怖主義。許多公眾在他們生活的某個階段,不管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都會受到警察的關注。每個被逮捕和拘留的人都必須了解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一個人可以在有或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被逮捕和拘留。2008年《歐共體議會法典》第1.1條規(guī)定:"必須迅速處理所有被拘留的人,并在不再需要拘留時立即釋放。"在被拘留時,如果警方懷疑發(fā)生了可監(jiān)禁的罪行,他們有權拘留和扣留嫌疑人進行審問。如果嫌疑人被拘留,他/她只能在拘留開始后不超過24小時的時間內被拘留,或者在沒有理由懷疑的情況下提前被逮捕。然而,更高級別的官員可以將這一時間延長12小時,治安法庭可以將拘留時間延長96小時,然后在必要時將拘留期限進一步延長至28天。
然而,如果嫌疑人被拘留的時間超過24小時,被拘留者必須在第二天被帶到治安法庭(周末、圣誕節(jié)或耶穌受難日除外)。必須向被拘留者解釋他們被拘留的原因,并且必須向被拘留者遞交守則C第3.1節(jié)中所述的行為準則。這種代理可以通過個人會面或通過刑事服務辯護直接的電話聯系來進行。嫌疑人也可以再讓一個人知道他/她被拘留了,以及他們被拘留的地方。被拘留者有權打電話或寫信,電話或信件可以被監(jiān)控,但與律師的電話聯系必須私下進行。上述所有內容在《PACE法》第58條中都有說明。被拘留者可以接受值班律師的免費法律咨詢,但這完全取決于被拘留者的經濟狀況。被拘留者也可以向自己的獨立律師尋求建議,這將取決于該罪行是否屬于嚴重犯罪。一旦得到法律建議,被拘留者完全有權利拒絕回答任何問題。被拘留者還有權獲得尊嚴、食物、飲料和運動、使用廁所和洗滌設施、有被褥的溫暖清潔通風的房間以及在24小時內至少休息8小時。
如果被拘留者是未成年人,且未滿16歲或精神脆弱,那么警方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盡快通知適當的成年人,如監(jiān)護人或父母。除非懷疑監(jiān)護人或父母參與了相關的犯罪行為,否則警方可以允許監(jiān)護人或父母到警察局,并與年輕人或精神脆弱者接觸。嫌疑人必須以書面形式獲得上述權利,同時書面確認嫌疑人已獲得他/她獲得法律咨詢的安排,有權獲得羈押記錄的副本,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10條規(guī)定的條款提出警告,以及一份簡要說明其在拘留期間享有的權利的額外書面通知。此外,還要求被拘留者簽署這份書面通知,如果被拘留者拒絕簽署,則必須在拘留記錄上注明。
警方還擁有搜查、提取指紋、掌紋、拍照等權力。內部搜查需要特別授權。罪犯不能因同一罪行而被拘留超過一次。如果上述任何程序沒有得到遵守,被拘留者可能希望通過正確的程序進行投訴。如果嫌疑人的權利受到侵犯或違反,可以進行投訴。嫌疑人有權提出申訴,警察可能因濫用權利的不當行為而受到紀律處分或起訴。投訴可以向當地警察局、獨立的警察投訴委員會或律師提出。
與后續(xù)搜查有關的保障措施,逮捕后,值班人員必須考慮到被拘留者的所有財產,并按照《證據法》第54條的規(guī)定進行記錄。為了獲得這些財物,必須進行搜查。必須由同一性別的官員進行搜查,如果嫌疑人拒絕合作,該官員可以使用必要的合理武力。
有不同類型的搜查:
-脫衣搜查--如果監(jiān)管/搜查人員決定嫌疑人身上持有違禁物品或攻擊性武器,或任何可能被用作攻擊性武器的物品,則會進行這種搜查。這種搜查需要脫去的不僅僅是外衣。這種搜查需要同性警官進行搜查,如果有要求,可以有適當的成年人在場。搜查和其原因必須記錄在監(jiān)護記錄中。
1)貼身搜查--這種搜查包括對嫌疑人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身體器官進行身體檢查,但僅不包括口腔,并且僅由至少為督察級別的警官授權。
2)逮捕后對鄰近地區(qū)的搜查--警方被允許對逮捕發(fā)生的鄰近地區(qū)進行搜查,這包括嫌疑人在逮捕發(fā)生前可能來自的任何住宅或建筑物。這一點在《PACE法案》第32條中有規(guī)定。對財產本身的搜查載于《證據法》B條。
3)逮捕后對嫌疑人處所的搜查--如果嫌疑人被逮捕,警方有權搜查嫌疑人的住所或嫌疑人可能負責的任何其他處所(如企業(yè)),因為它與《證據法》第18條規(guī)定的逮捕的罪行有關,警方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處所有與罪行有關的東西。
根據《證據法令》第 32 條,這些搜查的三個主要目的是為了以下三項物品
與犯罪有關的證據
1)嫌疑人可能用來逃跑的任何東西
2)嫌疑人可能對自己、警察或其他人構成危險的任何東西。
保釋的類型
1976年《保釋法》第1(1)條規(guī)定:"在本法中,"刑事訴訟中的保釋 "是指
(a) 在犯罪訴訟中或與犯罪訴訟有關的情況下,可對被指控或被定罪的人給予保釋,或
(b) 因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或因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正在簽發(fā)逮捕令(批準保釋)的人,可因犯罪而獲準保釋" 。
保釋是一種擔保,通常是指一筆錢,用來交換釋放被捕者,作為該人出庭受審的保證。
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規(guī)定,當嫌疑人被無罪釋放時,警方可以批準保釋,但嫌疑人的條件是必須在警方指定的日期重新出現在警察局。2003年《刑事司法法》第4條規(guī)定,警官可以對所犯的輕微罪行給予街頭保釋。治安法庭和刑事法庭也有權力和權利批準保釋。
有兩種類型的保釋:
a.有條件的
b.無條件的
c.有條件的
有條件的保釋是指警察或法院批準罪犯保釋,但這種批準是有限制和要求的。這些限制是為了確保犯罪人
1)應召出庭
2)不重新犯罪
3)不干擾證人
4)常見的限制和約束包括
5)不允許被告在離證人家一定距離的地方活動
6)被告須遵守宵禁規(guī)定。法院也可以批準符合被告自身保護的條件,這在涉及兒童或青少年的案件中最有可能被批準。
無條件保釋
無條件保釋是指警方或法院認為被告不太可能再次犯罪、在需要時出庭以及不會干擾司法程序的情況下批準的。因此,批準保釋時沒有任何限制或約束。如果被告沒有遵守批準的保釋條件,或沒有在法院規(guī)定的日期出庭,那么被告就違反了其保釋規(guī)定。被告很可能被逮捕,并會被撤銷保釋。不遵守保釋限制和約束也會導致拒絕進一步的保釋,被告也將被還押,直到進一步通知。根據1976年《保釋法》第7條,如果被告沒有在規(guī)定的日期和時間內出庭,也是一種刑事犯罪。
拒絕保釋
犯罪者被拒絕保釋的原因有很多。然而,拒絕保釋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幾點
法院認為被告將不返回法庭
干擾案件中的證人
進一步犯罪的可能性很高,如R.訴Allen(David)上訴法院(刑事庭)一案所示,上訴人在保釋期間犯下欺詐性罪行,因此被逮捕并被重新拘留。有幾個因素決定了上述的原因。這些因素是:
- 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 證據有多強?
- 以前的定罪情況
- 被告的背景
- 被告過去是否違反過保釋要求
- 是否有任何尚未執(zhí)行的刑罰
- 被告是否犯過其他罪行
- 如果被告被拒絕保釋,他或她可能希望在第二次庭審中再次申請。也可以向刑事法庭法官提出上訴。 深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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