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迫結婚怎么撤銷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南山婚姻律師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提交相應的材料。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可撤銷的婚姻必須由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能確定該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滅。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意思表示,須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作出。申請撤銷具體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人民法院審查后確屬應撤銷情形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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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撤銷婚姻申請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2)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撤銷婚姻有哪些條件
1、按照《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所謂脅迫,《婚姻法解釋一》中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2、當事人一方以脅迫為由撤銷婚姻關系的,具有下列要件:
(1)有脅迫的故意,有脅迫行為的一方實施的行為使另一方在心理上產生恐懼;
(2)有脅迫的行為發生,如采取恐嚇、威脅的手段;
(3)脅迫行為存在違法性,包括目的、手段都是非法的;
(4)有受脅迫的一方因恐懼心理而產生和對方結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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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這里“自始無效”是指在依法被婚姻登記機關、人民法院宣告或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關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在未經法律程序宣告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按無效對待。
產生兩個法律后果:
1、人身關系方面。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但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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