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共同飲酒者在合理的限度內有保障安全的義務,所以女人和男朋友請朋友吃飯,女人喝酒后溺水身亡,飲酒者的責任,責任應該如何劃分?深圳坪山律師分析這個案例。
案情介紹
山西一名女子和男友約朋友吃飯喝酒。喝酒后,她誤入黃河溺水身亡。一起喝酒的人應該承擔責任嗎?近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死者父母、男友等共同飲酒者對女子溺水承擔相應責任。
2020年3月4日,冬梅下班后,應男友小王的邀請,與小王、弟弟小春一起購物。在閑逛的過程中,我通知我的朋友大秋、小北等5個人去餐館吃飯。與此同時,除了大秋,其余7人共喝了大約3箱啤酒。當晚8點40分,大秋提前回家,晚上11點左右吃完飯。然后,小北走回家,其余人在門口打車。
這時,冬梅姐弟倆因為回家的方式發生了爭執,小王安慰女友讓別人先走。之后,這對夫婦走到保德縣外的河邊。過了一會兒,冬梅消失在小王的視線中。幾天后,沒有生命跡象的冬梅在黃河的某個地方被發現。
事故發生后,冬梅的父母將男友小王德縣人民法院起訴了男友小王、共同飲酒的大秋等人,認為他們與冬梅共同飲酒,沒有履行提醒和照顧的義務,與冬梅溺水有因果關系,要求冬梅男友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小王等人認為,一起吃飯、喝酒與冬梅黃河溺水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預見本案損害后果的可能。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死者冬梅與被告小王等人共同飲酒,飲酒過多,共同飲酒者應履行合理提醒注意的義務。被告小王、小北等人未履行合理提醒注意的義務,未及時將冬梅送回家,也未告知父母冬梅的情況,對冬梅的死亡結果有過錯。特別是,小王作為冬梅的男朋友,在其他被告離開后,作為最終照顧女友的陪護人,讓他獨自穿過大車道,誤入黃河死亡,在所有被告中都應承擔主要責任。冬梅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知道自己的飲酒量,預測深夜喝酒后去河邊的危險。與此同時,冬梅的父母在女兒深夜沒有回來時沒有履行良好的監護義務,他們的死亡結果也有過錯。秋天不能預料到冬梅晚飯后的狀態。
法院判決
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法院裁定冬梅父母和冬梅本人對溺水死亡后果承擔50%的責任,小王承擔25%的責任,小北等5人共同承擔25%的責任。
判決后,原被告拒絕接受,均向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法官在法庭結束后表示,無論什么原因,共同飲酒首先是一種共識和同意的友誼行為,是一種約定和同意的民事活動。正常的共同飲酒行為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不受法律干擾。但一旦共同飲酒過程中出現傷亡,情況將使友誼行為的道德問題上升到法律層面的侵權責任賠償。
共同飲酒過程中的義務是遵循并存在于道德義務之上的法律義務,即安全義務。共同飲酒行為容易導致飲酒者因共同飲酒的先行行為而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危險。共同飲酒者處于這種狀態時,他人有注意義務,應當充分履行提醒、勸阻、照顧、護送等義務。如果上述義務沒有得到充分履行,造成受害人酒后人身傷害,則屬于違反共同飲酒先行行行為造成的作為義務,構成不作為侵權。
在酒桌上發生事故后,有幾種情況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每個人都喝酒,沒互相勸說,然后離開
在這種情況下,酒桌上的人沒有勸阻其他成員,也沒有把事故發回家,所以他們都有過錯,必須互相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每個人都喝酒,但沒有互相勸說,及時提醒醉酒的人?
此時,一般很難證明他們及時提醒,所以法院可以為了人道主義的目的判決他們承擔少量的賠償,金額一般不會太大。
第三,每個人都喝酒,但有些人中途離開了,而且他們沒有建議喝酒。
在這種情況下,中途離開的人通常不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醉酒者有自殺行為,如何確定責任?
法官說,如果醉酒者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應該對自己的飲酒量有清晰的認識,對酒后可能產生的后果有一定的預見性,他們自己也有明顯的過錯。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大多數生命權和健康權糾紛中,醉酒者自殺應承擔大部分責任甚至全部責任。同時,醉酒者是否處于醉酒狀態,其意識是否清醒,是法院判斷其他共同飲酒者是否負責的依據之一。
法律要求共同飲酒者在合理限度內履行安全義務的主要原因不僅是因為共同飲酒的第一行為使醉酒者處于醉酒的危險之中,而且可以避免或減少共同飲酒者在合理限度內履行安全義務的可能性。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雙方之間有特殊關系(如本案中的男女朋友),他們將因特殊關系而承擔更高的安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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